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动实施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经费保障、产品认定、风险管理等提出细化要求,切实推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在浙江省落地落实。
《通知》要求,财政、科技、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动合作创新采购落地。各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加强对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要着力推动在教育、科研、医疗、公共卫生、现代农业、资源利用与环保、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打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采购人要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构建采购全流程全链条管理,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合作创新采购依法依规实施。要制定全流程全链条管理规定,规范需求管理,订购、首购、中期谈判、研发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活动,对调整采购方案等重大采购事项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查和核准流程。
《通知》提出,要推动实施多元化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模式,统筹有关财政预算资金,支持采购人实施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人要依法依规编制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依据研发合同合理安排金额,要充分预判、科学确定最高研发费用,从严从紧地编制项目支出,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通知》明确,采购人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创新条件,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避免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泛用和滥用。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支持采购人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应当从严把控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采取加强需求管理,严格界定创新产品,规范制定最低研发目标,强化研发过程管理,实施竞争淘汰机制等措施,保障合作创新采购顺利开展。采购人应当制订合作创新采购专家管理规范,建设高质量的专家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