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财政局出台《宜春市乡镇(街道)政府采购管理指导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乡镇(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乡镇(街道)政府采购行为,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助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为重点解决乡镇(街道)对政府采购不知不会的问题,《办法》对乡镇(街道)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了清晰定义,并对限额以下政府采购行为作出制度性安排,廓清了基层采购单位小额零星采购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与工程建设等之间的模糊认识;对基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常用采购平台、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按照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要求,从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安排、组织实施程序、履约验收及采购资金支付等全过程以“一步一动”方式进行逐条逐项规范,并结合内控管理、审批备案等基础事项,进行具体指导。
同时,《办法》对乡镇(街道)常见的转嫁或直接委托采购行为作出强制性要求,对乡镇(街道)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采购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实施;对乡镇(街道)线下采购较为突出等问题,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全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杜绝场外交易;推广运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除特殊情况外,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应采尽采”要求。 (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