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要“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线实践者,既是整顿市场秩序的对象,也是各项改革措施实践的参与者。结合《行动方案》要求和一线实践经验,笔者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体会颇深。
对标国际规则
近年来,财政部联合各部委,严厉打击各类围标串标行为,遏制以程序的公平掩盖实质的不公平,有效整治了市场秩序和行业风气,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在“出重拳”严查围标串标的同时,也能关注到采购实操中的现实情况,减少因交易规则设置而产生的围标串标行为或采购效率降低的问题。比如,某个项目经过2次公开招标,均因只有1家供应商响应而废标,最终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代理机构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采购周期历时近半年,采购效率大受影响。
对比国际采购规则,此类项目则可能不必如此坎坷。比如,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政府采购章节中,一是对各项采购程序均未限定最低投标人数量;二是对采用电子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可缩短供应商提交响应的期限;三是对紧急项目作特殊规定,如果采购实体能够充分证明在某紧急状态下期限不可行,则该期限可缩短至不少于10天。
结合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可参照国际规则完善国内采购规定。对于符合竞争原则、执行竞争程序、时间较为紧迫的项目,适当放宽最低投标人数量或等标期的要求,在维护采购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推进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自2014年资质取消后,代理机构从最初的数千家,发展到现在的数万家。在行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一些不良代理机构以低价频频获取委托项目,然后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甚至在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下,准备“多个马甲”,试图“一个不行换另一个”,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
此外,社会代理机构仍在执行20多年前的收费标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同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律师行业,但人均产值相较于后者却低很多。如此一来,优秀的代理机构无法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小、散、乱”的代理机构更无法实现创新,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近年来,笔者感受到不论是财政部还是地方财政部门,都对上述情况特别重视,并在推进采购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提出,“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笔者认为,此举将代理机构检查情况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相挂钩,有利于整治代理机构行业乱象,推动代理机构重视服务质量。
此外,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对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查验渠道,推进政府采购系统与市监、税务、社保、信用中国等系统的互联互通;二是增加事后查验,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采购规则,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将证明材料提交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签订合同。
(作者单位: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