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全市代理机构2023年的执业情况开展监督评价工作。
据了解,此次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牵头组建监督评价小组,对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小组由市财政局、采购中心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组成。各区(县、市)财政局应配合参与现场监督评价,以及监督评价小组移交的属地代理机构(包括采购项目属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延伸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
《通知》提出,考虑到此前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等已对代理机构开展过监督检查的情况,此次监督评价采用自愿申请的形式,2023年满足代理业务项目数达到5个的代理机构自愿提出评价申请,数量控制在30家以内,如果提出申请的代理机构数量超过30家的,在优先考虑D级代理机构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抽取。监督评价工作除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代理机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控管理等评价内容进行书面和现场评价外,原则上应当对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采购代理项目进行评价,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
《通知》还明确,此次监督评价时间为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询问座谈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申请和材料报送阶段,申请参加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应在9月10日前提交申请,市财政局在9月13日确定被评价代理机构,被评价代理机构应当对照监督评价的依据对2023年度执业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监督评价自评。在书面审查阶段,监督评价小组对代理机构上报的材料完成初审,确定抽查采购项目清单并及时反馈给代理机构,然后根据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在现场监督评价和处理处罚阶段,监督评价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检查。非市本级采购项目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监督评价小组应当邀请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参与现场监督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监督评价小组在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工作根据依法管辖的原则执行,由依法管辖的财政部门依法检查并作出处理处罚,延伸检查及处理处罚结果报监督评价小组。在结果汇总公开阶段,由市财政局根据规定要求完成监督评价工作,有关参与监督评价代理机构的分类及其评价排序(等级)情况、监督评价对代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处罚情况,将在宁波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