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装备采购网
佛山中小学580*60 校体购2

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代理机构发出合理吗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4-09-03 10:37 围观0次

  某高校领导对采购招标工作很关心,但他对本单位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由社会代理机构发出表示不理解。他认为代理机构虽然受学校委托办理具体采购招标事宜,但是毕竟学校是采购主体,作为采购招标最终结果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怎么能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呢?这样不是存在很大风险吗?

  对此,笔者经过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调研有关兄弟高校的实际做法,以及咨询相关律师,认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一种做法,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可以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平等主体,规定其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法规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二)部门规章层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也有相应规定。

  (三)法律层面

  经过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笔者发现,两法有关精神其实已经包括了类似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该条可以看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而采购事宜若包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那应该是允许的,是合法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作为并行主体,提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有不当行为,将予以处罚。从这条也可以推断,代理机构是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体现的法理精神类似。

  各地的做法

  笔者查询了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情况,发现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可以自动生成具有省公共资源交易LOGO以及“省电子招投标云平台”字样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可以查到,这表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在流程上认可了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行为。

  经调研全国部分高校,发现高校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由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少数在通知书上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个别高校加盖学校专门的招标专用章(该公章由采购中心保管)。可见,由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是一种普遍现象。

  专业律师的意见

  笔者咨询了学校法务律师,律师答复:讨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主体的问题,其关键是委托授权。在采购活动中,无论是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委专家,都以委托授权为前提。由代理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来自委托授权的成立。只要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乙方(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中标、成交通知”等条款,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就是合理合法的。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同于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与前面第一部分提到的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

  是否存在风险

  那么,如前文所述的某高校领导担心的风险是否存在呢?假设代理机构发出通知书时进行舞弊,将通知书发给了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另一投标人,或发出的通知书内容与实际中标结果有出入,有利于中标人,那么是否会出现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情况呢?从采购有关流程上看,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因为,采购人虽然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是采购人是主体,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告等,都需经过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出,那么最终中标人是谁,中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是清楚的,不可能被代理机构所蒙蔽;同时,由于中标结果会在社会公开,公众也可以及时查到,中标方也会充分关注自己的中标情况,若迟迟未收到中标通知,他们也会去询问、落实,不可能出现李代桃僵的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采购人也会及时发现并更正,并且会对代理机构进行一定的处罚约束。

  也就是说,只要采购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主体责任,如严格规范审核有关文件、公告,严格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等,那么前文所述的风险就不可能存在。

  因此,只要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有发出通知书的义务,那么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就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其风险是可控的。

  从实际情况看,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招标)人的委托,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从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发售采购(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到组织开标、评标,具体实施等,从头到尾一直站在与投标人打交道的前线,熟悉整个项目流程,由他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更有效率,也是合情合理的。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胡军华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校体购终极页

相关阅读

  • 如何做好高校采购“新文章”
    中国政府采购报09-03
    如何降低采购与招标中可能带来的财务等风险,又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校采购从业人员需要结合采购管理的实践经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风险现象...
  • 中南大学举办“高校采购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研讨活动
    中国政府采购报06-28
    近日,中南大学举办了“高校采购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主题系列研讨会。高校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高校采购工作应当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6月20日下午,中南大学采招中心与大连理工大学、...
  • 内蒙古大学:打造采购内控管理的“加强版”
    中国政府采购报06-28
    随着高校事业的不断发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作为服务高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采购工作在高校内部治理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任务。高校采购具有政策性强、风险大、关注度高等特点,加强采购内...
  • 广东金融学院构建采购代理机构动态管理机制
    中国政府采购报04-26
    广东金融学院按照“五个明确”的思路,积极构建采购代理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为高校及其他采购人代理机构管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科学明确代理机构的准入方式。综合考量单一的直...
  • 化“零”为“整” 让绿色成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探索开展合同节水模式助推绿色低碳发展见闻
    中国政府采购报04-26
    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记者看到该院2020级的付阳奇同学在做完一项运动之后,端着面盆和洗漱用品,走进该校南校区修缮一新的浴室。只见他打开手机,在一款名为“云达人”的APP软件上输入8...
  • 优化采购需求管理环节的“五步法”
    中国政府采购报04-26
    一个采购项目的成败在开标、评审环节之前就已经可以预判了。采购需求、商务条款、评分方案等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排他性、指向性,与采购结果息息相关。当前,部分高校仍将监管的重心放在采购实施...
  • 法治视阈下采购数字化体系的构建——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例
    中国政府采购报0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和数字化赛道。通过“互联网+”实施高校采购,搭建...
  • 如何采用分包措施预留中小企业份额
    中国政府采购报02-21
    案例回顾某高校采购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就办公家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该项目预算230万元,为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规定“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应当将采购项...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教育装备采购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教育装备采购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教育装备采购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校体购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