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有读者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留言:单位采购了一批桌子,但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发现桌子买多了,可以和供应商协商一致退一部分吗?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在实际采购中,确实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首先,这不属于‘擅自变更’,是有充足理由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告诉记者,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如果不变更合同继续采购多余的桌子,属于浪费财政资金。所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该情形符合“应当变更”的规定。
持有相同观点的还有业内专家李杭,她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三条明确,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生效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关于合同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所以这个情况是可以和供应商协商进行内容变更,但采购人也需要向审计进行解释并承担后果。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现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大部分专家表示,在协商过程中要遵循要约、承诺的规则。李杭强调,当事人要经过协商并达成共识。若在协商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则不得变更,原合同继续维持其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而擅自单方面修改合同,该修改在法律上亦属无效。
“一旦双方合同修改内容达成一致,可以通过签署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具体条款,确保双方在变更后依据相同的内容执行合同。”张雷锋补充道。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法务办公室盛燕杰对此表示,合同变更后需妥善保留相关资料,并将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其实,从理论上来说,采购合同签订后,是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实质性要件的,这也是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证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盛燕杰对记者说,在实际操作中,虽然通过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进行合同变更,但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相关部门在采购前需注意制定科学的采购需求,明确所需物品或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以及交付时间等关键要素,合理估算采购预算,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使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