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加了H采购中心组织Z采购人的航空应急救援飞机租赁及常态化备勤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因不满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安全运营记录:投标人近3年(2019年9月1日至投标日)未发生《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CCAR395-R2)定义的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得6分;发生过一般事件,得4分;发生过征候,得2分。(以“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打印投标人安全事件信息列表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无提供不得分)。”
A供应商认为根据《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事件案例》,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有严格的定义区分事故、征候和事件,在设置评分标准中,不应将事故、征候和事件三种不同类别的定义混为一谈,此评分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A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很大的差距,间接将A供应商排除在中标范围外,损害了A供应商的投标利益。
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理由
Z采购人辩称:本次招标评分中,根据民航局最新发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民用航空器事件的定义及严重程度,对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和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分别作出相应赋分,一方面是考虑切实保障开展航空应急救援自身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各通航公司提高日常飞行安全意识、管理规范和能力,确保飞行安全。
Z采购人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材料、采购需求审查会会议纪要、采购需求重点审查意见等证据。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采用综合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Z采购人对该投诉的评审条款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A供应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当地财政部门也未发现该评审标准的设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不当情形,故对A供应商主张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