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便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要求,要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完善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及时公开监督检查处罚信息,对于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内蒙古)”上进行公示。对于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各级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件印发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通知》强调,要认真排查清理不平等对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如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违规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若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有关政策存在上述问题,可在9月30日前将信息发送相关邮箱或向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反映。
《通知》还提出,要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自治区各级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加快支付采购资金,自治区各级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