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某市医学中心锅炉设备委托某代理机构采购,该采购项目总预算为649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内容为4台蒸汽锅炉的供货及安装,该项目只有1个采购包。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无进口设备的批文,因此不接受进口产品。由于蒸汽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包含的部件繁多且功能各异,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明细中列明锅炉本体、燃烧器、辅机、给水设备、控制系统等的品牌、产地、型号等。开标后,代理机构及时组织评审,确认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公布了中标价596万元,交货期,质量保证期,《中小企业申明函》,锅炉本体和燃烧器等的型号、品牌、产地等信息。
B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理由是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的产品品牌,A公司投标的核心部件燃烧器,其产地为意大利,属于进口产品。B公司质疑此行为违反招标文件关于不接受进口产品的规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A公司和锅炉厂家进行了解,A公司书面回复:本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本次投标,锅炉不属于进口产品。锅炉的产地在上海,燃烧器属于进口部件,并提交了燃烧器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在国内组装制造的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沟通后,认为A公司能证明锅炉整体在上海组装生产,燃烧器仅为进口部件之一,A公司的投标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进口产品,并对质疑及时进行了书面回复。之后,B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以上案例引出一个问题:部件为进口的终端产品是否视为进口产品?
问题分析
进口产品的定义
根据《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这一定义明确了进口产品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通过海关报关验放;二是产自关境外。
终端产品与部件的区别
终端产品是指最终交付给用户的完整产品,如在本案例中的蒸汽锅炉或空调机组;部件是构成终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锅炉设备中的燃烧器,空调机组的压缩机等。
部件进口与终端产品属性的关系
如果终端产品(如锅炉)完全在国内生产或组装,即使其部分部件(如燃烧器)为进口,该终端产品也不应被视为进口产品。因为终端产品并未直接通过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作为独立产品,且其主要生产或组装过程在国内完成。反之,如果采购的标的本身就是进口部件(如单独采购燃烧器),且没有进口批文,则属于违规采购。
核心部件与非核心部件的区分
在政府采购中,无论部件是否为产品的核心部分,只要终端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组装的,就不应视为进口产品。这一点在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中得到了明确,即“不管是不是货物的核心部件,只要终端产品是国内生产或组装的就不属于进口设备”。
如有网友提问:“如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产品部分配件使用进口产品,是否需要进行进口产品审批?(两种情况:1.所用配件属于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2.所用配件不属于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如果产品制造中使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如果采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单采购燃烧器部件属于进口产品。依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这样来看,燃烧器产地来自意大利,确实属于进口产品,如果一个项目的采购需求只是单独采购燃烧器,又没有进口批文,那就属于违规采购。
——国内组装的终端产品锅炉不视为进口产品。在本案例中,A公司投标产品组成部件燃烧器为进口,但A公司锅炉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零部件进口报关单、产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在国内组装生产,不属于《办法》中规定的进口产品。进一步说,A公司投标的蒸汽锅炉虽然包含意大利进口的燃烧器部件,但锅炉整体在上海组装生产,因此不应被视为进口产品。这一结论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政府采购政策对国内产业的支持,并且与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4号——C大学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中的裁决理念相吻合。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