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且预留比例为100%,故采购文件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性条件。在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称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资格性审查不应通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重新对其资格进行认定。
按照供应商质疑要求,原资格审查人员对照采购文件及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发现该供应商为新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写为0。
经核实,A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A公司成立日期距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显然不足一年,判定其为新成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注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不填报”是否可填“0”?复议时,原资格审查人员内部产生分歧。
有的资格审查人员认为供应商A将几项数据均填“0”这种情况显然与公司实际不符。通常就服务类项目来说,上述几项数据来源多是供应商自身的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按字面意思,即使刚成立的新公司虽然无任何营业收入,但从业人员数也绝不可能为“0”。因此,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满足《管理办法》要求。该供应商偏向稳妥和保守地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填写相关数据,应当判定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
其他的资格审查人员则认为,涉及政府采购的各个法律法规,从来都不是以独立个体的形式存在,而是作为一整套体系存在。虽然《管理办法》附件注释中明确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政府采购行为的总趋势是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参与进来,保障各供应商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进而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降低项目的成本。
对此,笔者赞同可以填写为“0”,供应商A的资格性审查应该通过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在评审过程中,“可不填报”=“可填0”。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与“可以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成0”这两种情况在人的认知判断中都是“没有”的意思,有“殊途同归”之意,评审过程中最终得到的评审结果是一致的。因此,“填报0”可以看做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字面规定“可不填报”框架内的实践延伸。
二是按照有利于供应商的处理原则,保障新成立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权。该做法也是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三是应该在填表说明中明确,供应商可以填“0”。实际上近年来,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系统在填表说明中明确地要求“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填‘0’”。
笔者了解到,最终,原资格评审人员经过激烈讨论,并征询专家意见后,认为中标供应商A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注释:“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供稿单位:四川省广汉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