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政府采购领域边境后改革作出部署。《意见》从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竞争范围、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电子化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争议解决等9个方面提出了18项具体举措。
《意见》规定,试点地区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是指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公开招标公告、框架协议征集公告、谈判公告、磋商公告或询价公告等)的方式邀请并接受不特定供应商进行投标或者响应的采购程序。此外,进行有限竞争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限竞争是指通过发出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或者响应的采购程序。
在采购程序方面,《意见》要求,试点地区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原则上不少于25日,紧急情况下不少于10日。实施招标时,自招标公告发布、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等标期)一般不少于40日。符合缩短等标期情形的,等标期可以缩短,但缩短后不得少于10日。每符合招标公告通过电子方式公布、招标文件可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电子方式获得、通过电子方式接受投标这3种情形中的一种的,等标期可以缩短5日。符合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40日但不超过12个月内,已公布采购意向,其中采购意向内容包括:关于采购标的的描述,招标公告预计发布日期,预计投标截止日期,获取采购有关文件的地点、方式等;能够合理证明属于紧急状态;采购规则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足的商业性货物或服务3种情形之一的,等标期可以缩短至不少于10日。
针对争议解决,《意见》明确,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试点地区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主管机关投诉。鼓励试点地区采购人和投诉供应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意见》还提出,试点地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可以设置关于环境保护以及信息保护的技术要求。采购标的存在国际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开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理由。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试点地区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规模、设计和结构等实际情况,通过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方法,按规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试点地区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