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日有网友提问:“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
回答
对于这位网友的提问,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下属公司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但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公司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否则会引发法律风险。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对记者说:“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中没有对供应商与采购人的利害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事业单位下属公司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规定的资格要求,禁止其参与该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政府采购市场是开放和包容的采购市场,允许包括本行业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财税高级经济师蒋守华告诉记者,但需要注意的是,该事业单位委派的采购人员和委托的专家组成员,须确保与该单位下属公司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规定,如果该事业单位的下属公司与代理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同一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则该下属公司不能参加该项目投标;如果该下属公司与代理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同一个公司或分支机构,但委托了代理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投标或提供投标咨询,也不能参加该项目投标。
那么,事业单位的下属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本单位上级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呢?蒋守华告诉记者:“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事业单位的下属公司同样可以参与本单位上级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他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能否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问题,应该是对《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了误解。该条规定是针对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而作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关联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及围标等行为,此条规定并不适用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关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