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这是近年来首次出台的以三年为周期的政府采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笔者认为,整顿市场秩序是《行动方案》部署的首要工作,严肃整顿不会是“一阵风”,各方必须高度重视。监管部门要抓好执行重点,而市场主体也要按照文件精神自省自查,做到更加合法合规。
加强协同监管
《工作方案》明确,“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可以说,这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既是当下政府采购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老大难”问题。而推动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升级,是《行动方案》部署的重点工作。
其实,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去年就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三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机制进行了尝试。从三部门分工来看,财政部负责对中央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总局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罚。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参照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
《行动方案》是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的形式将专项整治工作升级,同时将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机制固化下来。
之前财政部门一直苦于无法及时认定供应商提供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造假等问题。如今,《行动方案》要求,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此举将之前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三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进行了“升华”,完善了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配合与衔接。
此外,《行动方案》还要求,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可见,更高水平、更加管用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已经在推进中。
传递严管信号
当下对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仅仅局限于政府采购领域。今年5月8日,同样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不仅强化了对招标投标市场的严格监管政策导向,而且也涉及对政府采购领域部分问题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这两个间隔时间不长且先后下发的文件,构成了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监管一体化的最新政策指引,也透露出国家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市场整顿的通盘考虑。
《行动方案》要求财政部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实施情况。由此可以判断,《行动方案》部署的政府采购领域三年行动方案,以严格整顿市场作为“开路先锋”,绝不会是“运动式执法”“一阵风走过场”,而是国家针对当前市场乱象作出的有针对性、协同性、全局性的监管措施。
虽然《行动方案》没有指出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但从《通知》中不难得知,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表现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采购人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包括违规收取代理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围标串标包括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此外,《行动方案》提出要“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与《通知》一脉相承。笔者认为,若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将有助于传递严管的信号,推动以整治促提升。
形成长效机制
除了强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还部署了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等工作任务。这其实是为了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长效机制,从而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在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中,《行动方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此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回答记者提问时还透露,下一步将推动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分级分类检查标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行动方案》还以升级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功能、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等为抓手,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比如,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
此外,《行动方案》还提出,要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笔者认为,这些虽然暂未公布具体细则,但却是值得业内关注的监管创新点。
当然,《行动方案》并不一味强调一个“严”字。《行动方案》还在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提出了诸多工作要求。比如,支持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等,都是鼓励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