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切实保障公平竞争的通知》,要求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破除不合理门槛和壁垒,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拟定采购合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辽宁省财政厅强调,采购文件编制严禁违法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不得对不同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或提出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要求。
在落实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方面,辽宁省财政厅明确,采购文件编制要严格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等规定。要规范保证金管理,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严格执行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对属于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人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策。
针对采购合同拟定,辽宁省财政厅规定,采购文件编制要细化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并应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一一对应,保障合同的履约执行。鼓励采购人在拟定采购合同时设定不低于合同金额40%比例的预付款,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积极协商,通过使用辽宁政府采购网预付款保函金融产品,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范本,规范采购合同签订,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辽宁省财政厅还提出,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对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各级采购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对采购人进行处理,对代理机构严格落实“驾照式”记分管理制度。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