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至此,我国政府采购步入法治化轨道。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推动了政府采购法治化进程。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打开了新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序幕。2024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标志着政府采购依法行政进入新的阶段。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通过确保行政行为绝对合法性、行政效能相对有效性和行政风险基本可控性原则,不断推进政府采购法治化、电子化、程序化。
确保行政行为绝对合法性原则
监督管理是行政机关公权力的体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权力实施对象是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可能影响上述主体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首先要确保其行政行为的绝对合法性。
一要坚持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制度合法性。鉴于政府采购是法定行为,其所有活动包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都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章制度的调控下实施。这是行政行为行之有效的重要基础。此外,因政府采购活动往往涉及市场主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还应符合公平竞争要求,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限制性或排他性等。
二要坚持依法依规,确保程序合法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计划备案、公告发布、交易程序、质疑投诉、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内容要求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程序实施监管,如必须对集采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必须在8个工作日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投诉等。
确保行政效能相对有效性原则
行政效能是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效率最大化的体现。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为例,其服务对象包括数百计的采购人、数千计的代理机构、数万计的评审专家和全国的供应商。在行政成本有限的前提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评估好每一项行政行为,将生产力发展和信息科技发展有机融合,实现行政效能相对有效性的最大化发挥。
一要以低成本确保行政行为有效性。要有科学合理的分工,定岗定位定责,实现个人行政效能最大化,即人力成本相对最低。要有标准化的流程控制,包括明确的工作内容、时效、目标、重点,实现行政流程最优化,即工作程序成本最低。要有信息化手段支撑,为个人行政效能提质增效,变相降低行政成本。要有内控机制,有效防止工作风险、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风险,确保行政成本相对最低。
二要以高效率确保行政时效有效性。要有工作任务分类,明确轻重缓急,在完成重点工作和主要工作的前提下,再逐个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内容。要有应急处理预案,对突发事件,可以在极其有限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要有各项工作的明确时限要求,如投诉处理30个工作日,行政处罚90日等,保证每项工作均在有效时间段内完成。
三要以高标准确保行政目标有效性。要有科学制定的长期工作规划,即在充分了解顶层设计方向和本地区未来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制定3年期、5年期的工作目标,防止因为人员流动、工作调整,导致方向错误或重复建设。要有科学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即在长远期规划的基础上,谋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作为统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期方向目标。要有科学制定的月度、季度工作计划,即月度、季度工作计划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既能量化,又能考评,充分调动每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确保行政风险基本可控性原则
一要以权力制衡防范控制内部风险。权力制衡的突出成效是实现自我纠错。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而言,内控可分为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内部制衡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不相容原则,细化岗位职责,实现重要岗位一岗双责、相互制衡。外部制衡即指导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对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文件、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选派评审代表、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制衡,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落实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要以正面解读提升公众认可度。政府采购行为是对《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是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引领和政策导向。每个政策的发布涉及多方利益,需要提前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防止公众错误理解、负面解读。尤其在当今自媒体盛行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要做好政府采购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要通过官方指定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政策,防止信息不对称。
三要以科学研判降低诉讼复议风险。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其出具的行政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决定,可能面临被复议、诉讼的风险。若被复议或诉讼,则会降低行政行为效率。若败诉,则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需要做好科学研判,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比如,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防止因项目继续履行,形成不可逆转或不可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更大的争议和财政资金损失。
(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