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超低报价、质疑投诉程序、个体工商户投标
基本案情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XXX 家具类项目”共A、B、C、D、E五家单位参加投标。在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因不满质疑回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供应商根据公布的评标结果,对以下事项提出投诉:
1.认为B供应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当废标。
2.C供应商属于个体工商户,认为不是独立法人企业,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
3.根据报价情况分析,怀疑B、C、D和E四家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套取国家财产,非法获取高额利润。
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理由
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相关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提示评标委员会对B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报价不属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未要求B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质疑答复阶段,B供应商提供了成本核算材料,评标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无法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确认,B供应商提交了对其投标报价的相关说明。且投诉人除对部分产品成本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以及提供其自身部分原料采购信息外,对其主张“B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当废标”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明材料,投诉人上述主张难以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C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C供应商,属于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企业。这违背了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独立法人企业”缺乏法律依据。另,投诉人主张“其个体工商户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查查可查)”,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关于投诉事项3。如前述,根据现有证明材料,难以否定B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在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对B、C、D、E四家供应商投标情况核查后认为“无可靠证据证明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获取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对比全部投标文件后,未发现有特别相同或相似之处”。投诉人除提供B、C、D、E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外,对其主张“B、C、D、E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套取国家财产,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如果他们没有串标不可能存在报价如此相似”“那么其目的就是配合D供应商,废掉其他存在竞争力的企业的价格分,保证D供应商顺利中标”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2“其个体工商户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企查查可查)”,未经依法质疑,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 1、2、3 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