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监管部门受理一起政府采购案件,A公司参与某采购项目投标,并成为中标供应商。而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赵某(女)为A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男)的亲属。
经核查A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证实赵某(男)确为A公司法人代表。经核查项目代理相关资料和业务档案,证实赵某(女)确为B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经询问当事人赵某(女),证实赵某(男)与赵某(女)确系亲兄妹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赵某(女)与赵某(男)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采购活动,其项目负责人赵某(女)属于法律规定的采购人员,其应当在A公司参与投标的项目中依法回避。经调查,赵某(女)未依法申请回避。
案情焦点
代理项目负责人赵某(女)是否属于采购人员。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必须回避的对象包括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根据《实施条例》释义对于“回避对象”的解释:“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从事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竞争性磋商中磋商小组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赵某(女)作为项目负责人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员。
赵某(男)与赵某(女)的亲属关系是否属于回避情形。
《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利害关系人”列明了相关情形:“(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赵某(男)与赵某(女)系亲兄妹,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此认定其属于应回避未回避情形。
为更好地理解亲缘关系,下图中粉色为直系血亲,绿色代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黄色代表近姻亲关系。
处理结果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启示
——回避应主动。在采购活动中,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存在回避情形应主动回避。依法回避不仅关乎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而且也是保护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有效措施。无论是采购人员还是与采购相关的评审专家,都应当重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被潜在供应商发现后引发质疑投诉,不仅影响采购项目进度,而且负责采购的采购人员还将面临承担法律后果的风险。
——回避的方式。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采购人员经办采购项目、发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向单位申请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对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拒不回避的,应责令其回避。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义务。一般来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依法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开始前宣读评审纪律、提醒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及时要求专家回避。同样,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员未依法回避的,可以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维护评审纪律。
(供稿单位:安徽省芜湖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