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评审专家选聘、抽取与使用、权利与义务、履职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提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实行扣分制,每位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2分,共设置22项扣分情形。评审专家有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含);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等6类情形之一的扣2分。评审专家有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请假,或者迟到超过30分钟,导致评审工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开始;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等3类情形之一的扣3分。评审专家有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倾向性意见;符合性审查错误;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更正,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更正;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评分畸高或畸低;客观分评审错误;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随意认定投标(响应)文件无效;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评审工作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等13类情形之一的扣6分。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以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年度评分6分(含)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计分清零后重新计算。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9分时,系统自动向其本人发送短信息预警。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暂停抽取资格6个月。
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完善了解聘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形。其中提出,评审专家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继续教育培训,聘期内被暂停抽取资格2次(含)以上等情形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评审、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等行为,与其他专家串通以实现非法目的等情形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据了解,《办法》还对评审专家选聘程序、评审专业申报数量、聘期、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要求、随机抽取程序等作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要通过发布征集公告、网上注册与申报、审核入库申请、组织培训考核以及公示等程序开展评审专家选聘;专家申报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得超过3个;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库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