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办公场所类)(试行)》(以下简称《需求标准》),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需求标准》细化明确了物业服务范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供应商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需求、商务要求、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和标准。《需求标准》提出,采购人可以对其中所列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作必要的调整,也可以对相关指标提出更高要求,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验收,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应当审慎研究,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需由经许可的单位提供的服务,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维修等,采购人可另行采购,也可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将相关内容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应资格条件,接受联合体或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