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促进公平竞争、提升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举措,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服务“热度”,减少企业感受的“温差”。
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通知》要求,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另外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充分保障代理机构依法从业。
针对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通知》提出,要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内容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等采购项目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实现全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一网通办”。
关于降低交易成本,《通知》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除履约保证金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将到期应退回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或少收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该比例应适当提高至4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要完善优化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功能,全面构建联通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桥梁”,全省所有县市区实行全流程线上融资。
《通知》还强调,要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在尽职尽责审查前提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线上全过程“一站式”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