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代理机构受某预算单位委托,对该单位设备供货及安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的预算270万元,采购需求中包括7台设备主机的供货,另外还包括电缆材料、管路、阀门及辅助设备等安装工程服务内容。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的属性为货物,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5%的价格扣除。在投标截止后,共有7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G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评审后,及时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公布了中标价格、品牌、机型、《中小企业声明函》等内容。公布的次日,最低投标价C公司提出质疑称,G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填写了设备主机的制造商名称,并承诺其属于小型企业,但未填写电缆材料、管路、阀门及辅助设备等货物的企业性质,未完整申明就不能认定其所有货物都由小型企业生产,况且电缆材料和辅助设备的制造厂家一般不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G公司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即G公司不应享受15%的价格扣除优惠。
代理机构和预算单位核实后确认G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只填写了设备主机的制造商名称,并承诺其属于小型企业,G公司安装部分使用的电缆材料和辅助设备的制造商确实并非小型或微型企业。
代理机构和预算单位讨论后有分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G公司并非所有的货物都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不应让G公司享受该报价折扣的扶持政策。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财政部门曾答复网友:“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含有少量服务的,一般仅对货物的制造商的类型作要求,且一般只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材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因此,即使辅材电缆材料和辅助设备的制造商不是小微型企业,也不应剥夺其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资格。最后,代理机构和预算单位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C公司的质疑进行了回复。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包括7台设备主机的供货,另外还包括电缆材料、管路、阀门及辅助设备等安装工程服务内容,属于货物和安装工程服务的混合属性。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文件明确了本项目的属性属于货物,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也明确本次采购的主要货物是7台设备主机,其他内容属于安装工程服务内容,因此其中的电缆材料、管路、阀门及辅助设备等货物不应作为标的货物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原因如下:
首先,当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含有少量安装工程或服务时,项目的主体仍然是货物采购,也即项目的属性依旧是货物。在采购过程中,主要关注的就应该是货物制造商企业类型。
其次,主要货物是采购的核心,而配件、辅料等通常是附属品。在一般情况下,主要货物会被作为标的物。这是因为7台设备主机属于主要货物,预算占比高达88%,是采购项目的核心,其数量、规格、型号等参数是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而电缆材料、管路、阀门及辅助设备等货物虽然也是采购项目的一部分,但通常不会单独作为标的物,一般作为安装工程的服务内容考虑,它们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支持主要货物的功能或使用,这些材料的采购往往是为了满足主要货物的使用需求和安装需要,且占比金额很少。
最后,含安装的货物采购,其安装材料众多,全部列出来不现实。安装工程确实包含的材料配件众多,这是由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的。安装工程通常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管道、机械设备、通风空调等,每个领域都有其特定的材料和配件需求。在电气安装工程中,常见的材料和配件包括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灯具、配电箱等。这些材料的选择和使用直接影响到电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管道安装工程中,涉及的材料和配件则包括各种管材(如PVC管、钢管、铜管等)、阀门、接头、法兰、密封件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则需要考虑各种传动设备等的安装和调试,涉及的配件包括联轴器、轴承、密封件、润滑系统等。此外,通风空调安装工程还需要考虑风管、风口、风机盘管、过滤器等材料和配件的选择和安装。这么多材料和配件全在《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承诺并不现实。
前文某财政部门曾答复网友,也有明确表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的项目,其安装服务的配件、辅材等材料的生产厂商,一般不作特殊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附《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将标的名称予以填写,如果在标的安装服务中有许多配件、辅料等,并不需要填写。因此,在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可以只填写主要货物的名称,这样既可以保证主要货物的明确性,又避免了因填写过多细节而导致的混乱或误解。
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都难免存在一些缺陷,这可能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法律法规的缺陷可能来源于多种原因,针对这些缺陷,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一是加强立法预见性研究,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缺陷。二是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法规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同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虽然法律法规总会存在一些缺陷,但可以通过不断努力和改进来减少这些缺陷对实际操作的影响。同时,也需要认识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际操作中,对于本案例类似的项目,务必明确项目的货物属性,采购需求中只将主要货物列入主要货物名单,或核心产品名单,或主要标的,而将配件、辅料、辅助设备等货物列入安装工程服务清单,不宜统统列在采购文件里的货物采购清单中,以免引起争议。另外,《中小企业申明函》填写要求也可以规定只需要填写主要货物的制造厂家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