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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案例33号 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投诉案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4-01-05 09:16 围观758次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33号,即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投诉案。具体内容如下:

  关键词

  优化营商环境/格式文本/采购需求/报价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应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明确地列明采购需求,从而方便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响应并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对采购需求描述不完整、分项报价要求不明确的,供应商根据一般理解进行报价即可,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1月28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2月2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12月25日,供应商W公司提出质疑;12月30日,供应商Y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月8日,代理机构Z公司答复质疑。

  1月23日、2月3日,供应商W公司、Y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W公司投诉事项为: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已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以其投标文件中的“正版软件承诺函”没有实质性响应为由,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Y公司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未明确“不可预见费”的具体内容、范围及填报要求,其根据技术需求书已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逐项报价,且总报价包含本项目所需所有费用,不存在不可预见的内容及费用。评标委员会以其“不可预见费”报价0元为由,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S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称:(1)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W公司应承诺“服务器”与“座席客户端”均预装正版软件,评标委员会认为W公司所作承诺仅复制了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正版软件承诺格式,未作出完全的实质性响应,因此认定W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Y公司对“不可预见费”的0元报价视为对采购人的赠与,因此认定Y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3)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显示,“正版软件承诺”要求供应商“承诺所报的技术需求书中的‘服务器’与‘座席客户端’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该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技术需求书”显示,不可预见费的需求或性能描述为“实战指挥建设项目暂估金”。“第八部分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显示,正版软件承诺格式内容为“本投标人现参与___项目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W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正版软件承诺函”显示,“本投标人现参与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加盖公司印章。

  Y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开标报价一览表”显示,其对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器”“座席客户端”及各项功能软件等均进行了报价,其中“不可预见费”的报价为0。

  评标报告显示,W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为“正版软件承诺不满足要求”,Y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为“存在零报价”。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W公司投诉事项、Y公司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理由

  关于W公司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以及“第八部分投标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对正版软件承诺均作出了要求,两者不完全一致。W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作出了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承诺内容不违背相关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应以正版软件承诺不符合要求为由认定W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关于Y公司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明确地列明采购需求,以便供应商据此进行报价。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仅将不可预见费描述为“实战指挥建设项目暂估金”,Y公司根据自身理解报价0元并无不妥。评标委员会不应以该项0元报价为由认定Y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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