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采购监管逐渐由事前事中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而履约验收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采购结果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仍然存在。为强化履约验收的‘最后一公里’管控作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有必要制定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制度。”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履约验收定义、基本原则、基本依据、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履约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诚信管理等。其中规定,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办法》规定。但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在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方面,《办法》提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并在履约验收方案中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同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此外,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关于履约验收程序,《办法》要求,供应商经内部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而采购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随后,采购人应当成立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履约验收小组,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依据验收结果,采购人进行资金支付和退还履约保证金。为提高履约验收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办法》还明确,可以引入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在验收时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此外,《办法》还强调,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等问题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予以扣分。同时,对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人本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等奖励。对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人本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列入本单位失信供应商名单等加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