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更好发挥体育运动奖章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和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和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3年12月14日
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和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体育运动奖章每年度授予并颁发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四条 体育运动奖章的授予主要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在本年度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的运动成绩,并结合其综合表现予以确定。
第五条 体育运动奖章从高到低设为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奖章只授予获得相应运动成绩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本人。
运动员、教练员同一年度取得多个运动成绩的,只授予最高级别奖章。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动成绩必须是国际、全国单项体育组织举办的正式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和名次。创世界纪录和亚洲纪录是指经国际、亚洲单项体育组织正式批准的纪录。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七条 运动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
(一)体育运动荣誉奖章授予条件:
1.奥运会(夏季、冬季)前3名和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第一名(不含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三人制篮球、室内排球项目);
2.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室内排球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6名;
3.三人制篮球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4名;
4.创造世界纪录。
(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授予条件:
1.奥运会(夏季、冬季)第四至八名;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第二、三名(不含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三人制篮球、室内排球项目);
2.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室内排球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七、八名;
3.三人制篮球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五、六名;
4.亚运会(夏季、冬季)第一名;
5.青奥会(夏季、冬季)第一名;
6.创造亚洲纪录(成绩须高于全国纪录)。
第八条 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条件:
根据运动员当年被授予体育运动奖章取得的运动成绩,可授予此前直接连续培养该运动员两年以上的1名教练员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第九条 对其他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经体育总局批准,可授予体育运动奖章。
第十条 出现下列问题的运动员、教练员,自违规发生之日起不授予体育运动奖章,已被授予的,予以撤销:
(一)出现兴奋剂违规受到处分处罚的;
(二)出现赛风赛纪问题受到处分处罚的;
(三)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处分处罚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奖章的申报、审核和授予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体育总局每年度组织开展体育运动奖章申报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经征求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汇总,在省级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项目相应的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二)初审。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体育总局;
(三)复审。体育总局对拟授予对象进行复审,并在全国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体育运动奖章。
第十三条 申报体育运动奖章应在取得成绩的年度申报期内进行,逾期不予申报。
第十四条 授予体育运动奖章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等可以参照本办法,依规组织本单位本年度在重大国际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其他运动员和教练员表彰工作。各单位自行组织的表彰名称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授予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