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财政厅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开展专项清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我们对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反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的情形进行清理,从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此次专项清理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内容展开:一是清理各类隐性门槛壁垒和不合理限制。比如,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是否存在单位自建采购平台向供应商收取年费等。二是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比如,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是否存在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是否存在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保证金等。三是核查资金支付时效。比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采购资金等。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自查整改阶段。省本级预算单位和市县财政局根据专项清理工作安排,组织本单位、本地区预算单位对照清理范围和专项清理自查表逐项自查。二是实地抽查阶段。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2022年度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抽取安排与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一并进行。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要做好检查配合工作。三是总结报送阶段。市县财政局对本地区专项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2月4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专项清理汇总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专项清理工作,形成专项清理总结报告。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预算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责任,推动查改结合,立查立改,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清理精准、及时、无遗漏,真正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单位自查清理情况,结合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瞒报漏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在专项清理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和违反营商环境政策的规定和做法,加快推进建设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