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M公司对某医院X射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和配套设备项目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认为本项目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错误。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案涉采购标的X射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和配套设备属于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但财政部对此尚无规定。而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该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门对案涉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存在法律上的争议。鉴于此,受理上述案件的财政部门一方面与同级商务部门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向上级财政部门书面请示,要求明确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相关政策,对因此可能影响投诉期限延长的情况向投诉人M公司发送了书面《告知书》,并告知了预计所需时间。但预计时间届满后,上级财政部门未作出书面答复,M公司经长时间等待,迟迟得不到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遂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财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鉴于一时难以取得上述问题的明确、合法依据,处理此案件的财政部门只能与M公司积极沟通,经艰苦协调,最终本案以M公司撤回复议结案。
案例要旨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究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还是应当实行国际招标,由商务部门监督管理?当前,相关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急需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并予以明确。
案例评析
本案反映的是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的法律适用和监管权归属问题。当前存在规章规定“打架”的现象,给政府采购实务工作者带来了较大的困扰。笔者通过调研梳理发现,围绕上述问题大致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在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30号中,案例处理理由为:本项目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国内代理商购买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种意见: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实行国际招标,由商务部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如下。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该办法第六条还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第三种意见:政府采购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或者虽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但该进口机电产品无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有效竞争不足的,应实行国际招标,由商务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完成有关采购程序的,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除前述法律和政策依据外,还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必要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均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尽快启动沟通协调机制,可以按第三种意见思路暂时解决当前问题。并且在财政部作出另行规定前,进口机电产品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按照87号令的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根据上述法律和政策要求,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方能进关。
采购单位进口不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进关无需向海关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故也无需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可按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但是,因进口机电产品无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有效竞争不足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无法完成相关采购程序的,应实行国际招标方式采购。
(作者单位: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