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好学校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鼓励学校设立面向家长的学校家庭教育校本课程,逐步构建和完善在线家长学校课程资源,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课程体系构建指导纲要》。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
家庭教育课程体系构建指导纲要
为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学习与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精神,加快补齐家庭教育体系短板,规范家庭教育行为,根据《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基本理论及本地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课程体系构建指导纲要》(下文简称《指导纲要》),提出学前至基础教育段的家庭教育课程开发及规划办法,为自治区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及评价提供课程与教学方面的依据与抓手,为中小学幼儿园及适龄少年儿童家长具体开展家庭教育提供参考。
一、指导思想
课程开发以《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讲义》《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等为总指导;以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实践教育”为根本理论基础;以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家庭学、文化学、行为学、生态学及其他相关理论为具体理论基础。
二、学校家庭教育课程的开发目标
情感领域目标:厚植爱国主义情感、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积极的家庭观、家风观,热爱中华民族文化体系下的家文化,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家情怀。
认知领域目标:能主动进行具身式、体验式学习,转换家庭生活场为教育场;体验并熟悉家文化场中有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及行为习惯方面的知识;能够使学校教育中的知识与家庭教育中的知识互联、互释;能够从家庭教育课程中获得生活、学习及未来工作的知识与技能。
行为领域目标:在行为性目标方面,能够依据家庭教育价值观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家庭教育社会化弥合学校教育社会化;在生成性目标方面,能够依据家庭教育价值观正确待人、接物与处事。
三、家庭教育课程的内容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拟在各阶段设定基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五大素养的课程内容,并依据学生、学段、学情特点进行特殊化处理。
(一)幼儿园阶段
幼儿园阶段是指3-6岁幼儿接受社会机构教育的学段,这一阶段,幼儿的神经系统发育较快,感知能力较强,模仿及语言能力逐渐增强,对父职和母职家庭教师的依赖性较强。同时,这一阶段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机构部分教育内容和方式重合,所以,在课程内容设置上要加强两方教育的互补性。家庭教育课程设置要以简单认知和行为或活动课程为主,在内容形式上要体现直观性、趣味性。
(二)小学阶段
小学阶段是指6-12岁儿童接受全日制基础教育的学段,为接受基础教育的第一个时间段。这一阶段,儿童大脑的形态结构基本完成,体格稳步增长,智能发育进展较快,已经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感知无意识和情绪性显著,思维形象性和想象的模仿性特征。所以,在课程内容设置上要关照儿童情绪性和好动性阶段特征。家庭教育课程设置要以活动课程或综合课程为主,在内容形式上要体现情境性。
(三)中学阶段
中学阶段是指12-18岁青少年接受全日制基础教育的学段,为接受基础教育的收尾时间段。这一阶段,青少年神经系统和大脑发育日趋完善,各器官系统的生长和发育接近成人。感受性的发展达到或超过成人水平,思维逐渐由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转变,自我意识增强。所以,在课程内容设置上要注重中学生思维和独立自我意识的阶段特征。家庭教育课程设置要以认知课程或综合课程为主,在内容形式上要体现个性化、选择性以及自我存在性。
四、学校家庭教育课程的构建原则
(一)对话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性质”的实践性与交互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形成多主体、多场景的对话机制,课程专家与课程实施者进行多层面沟通,父职、母职教师通过与学生商谈、对话构建课程。
(二)多样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形式”的多样性与新颖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打破学校、地域时空限制,充分利用诸种自然地理、人文社会与其他教育教学资源构建课程,面向不同模态的、内涵丰富的家庭教育课程。
(三)体系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阶段”的基础性及终身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认清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厘清家庭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规律体系、结构体系及方法体系等。
(四)开放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评价”的过程性及非线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改进课程设计理念,认识到家庭教育课程评价是一种以家庭为单位自我革新式的反思或改进手段,课程设计要充分考虑到课程实施者和学习者在家庭教育场域中的选择性与表现性及自我成就意识,而不是以总结性评价为主。
(五)灵活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实施”的创生性及个别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地区、家庭实际,在符合政治方向、教育规律及相关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家庭教育课程构建要体现出灵活性,不求绝对整齐划一,不制定严格的课程标准、不严格划分各阶段内容体系。我区各单位、家庭可根据《指导纲要》大纲个性化构建具体教育内容。
(六)广泛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主体”的全纳性及普遍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兼顾普通家庭教育课程和特殊家庭教育课程,认识到二者在教育地位上的平等性,关照我区涉及特殊家庭教育的单位或家庭,根据《指导纲要》设定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五大素养课程内容,按照特殊教育基本理论等,酌情选择适合特殊家庭教育课程实施的内容模块,并可进行合理化创生。
(七)教研性原则
围绕“家庭教育课程变革”的长期性及重要性,在构建家庭教育课程的过程中,要认识到家庭教育课程的发展性,倡导各单位、家庭在开展家庭教育及推进家庭教育课程实施前进行集中培训或个别研修,形成良好的、长期的家庭教育课程培训、实施、反思、问题解决及迭代更新机制。
五、家庭教育课程的资源保障
(一)文本资源保障。根据家庭教育相关文件精神、教育学基本理论、教育读本出版规范,结合我区家庭教育实际,组织编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课程指导纲要》读本,使之成为有影响力的通识性家庭教育课程指南。
(二)课程教研团队资源保障。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为主体,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组建由行政人员、高校学者、一线教师、教研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为成员的家庭教育课程教研共同体。
(三)制度资源保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系列家庭教育政策文件,形成制度约束力、规范力与指导力,保障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课程开发与实施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