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推动督导高质量发展,助推教育强省建设,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了《省级教育督导评估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20条”硬标准,规范和明确了省级依法依规开展的各类督导评估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保障和纪律等管理行为。
突出督导工作的流程规范。《办法》对省级教育督导评估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督前、督中、督后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督导开展前,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制定实施方案,组建督导组,并召开全体教育督导人员参加业务工作和廉政纪律培训会。督导过程中,督导组原则上应召开进点会(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进行的可不召开),对照实施方案确定事项、标准、分工和时间要求,严格按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督导评估。同时,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处置方式。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对督导任务完成情况、相关工作表格填写情况、佐证材料收集情况、应当归还的资料和设备归还情况、食宿费用的结清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形成督导报告,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突出督导人员的合理配置。《办法》规定,督导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组长是督导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纪律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根据督导评估内容和任务,严格选聘标准,合理配置督导人员,回避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客观履行职责的人员。建立督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表现优异的,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对存在“十不”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突出督导现场的纪律管理。《办法》要求,督导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按规定标准用餐、住宿、用车,严格落实资料数据提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保密等制度,并在出发前全体签订廉洁督导承诺书。督导组实行纪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设立一名纪律监督员,专门负责本组人员的纪律执行情况,加强廉政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自我监督,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被督导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同时,以《办法》附件形式形成了《省级教育督导评估现场管理具体事项清单》,明确了“八个严禁”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督导组在工作中不能触碰的“底线”“红线”,细化了被督导单位在接待过程中的具体标准,便于督导组和被督导单位执行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