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自9月1日起,全省将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据了解,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把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贯通起来,推动全省政府采购改革发展不断实现新突破。
“我们将主题教育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精神和为政府采购市场主体降本增效结合起来,在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依法出台了《通知》。”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付费行为方面,《通知》一方面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服务内容和要求等编制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预算。另一方面,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服务内容、合理约定代理费,既不得约定不合理高价增加交易成本,也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无序竞争,扰乱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此外,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且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2年、第3年合同时,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
如何规范收取采购文件费?《通知》提出,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装订成本)、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编制采购文件所需人力、智力、管理等成本应纳入代理费,不得在采购文件费中重复收取。在电子交易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再付费领取纸质文件,非必要不得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开标。因采购人、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废标的,应当退还采购文件费。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的,对继续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可以不退还其采购文件费但在重新采购时不再重复收费。
在规范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方面,《通知》提出,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供应商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在货物、服务采购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任何形式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条款。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不得委托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通知》强调,禁止向市场主体转嫁交易费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不得在代理费之外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费用。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不进行公证。确需公证的,仅限于公证开标过程,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对评审过程进行公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公证费用。
《通知》还提出了督促政策落地见效的措施。一是将违规收取代理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以及向供应商转嫁费用等行为纳入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跟踪指导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二是在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将代理机构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违规收费行为督促整改并计入履职评价扣分。三是强化社会监督,采购当事人如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收费行为,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