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公布。其中明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评审情况、培训考试成绩和受到处理处罚,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代理情况、采购人满意度和受到处理处罚,评价结果将与评审专家的抽取概率、采购人选取代理机构等挂钩。
针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通知》提出,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履职评价;财政部门将评审专家参加培训考试和受到处理处罚两个方面的情况记入评价结果。其中,项目评审情况占80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信用评价系统按评价次数计算累计平均分。评价指标参照财政部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培训考试成绩占10分,省财政厅依据评审专家的培训考试成绩,按(最好考试成绩-80分)/2计算该项得分。考试成绩低于80分的,该项不计分。受到处理处罚占10分,各级财政部门在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作出行政处罚后,在信用评价系统记录扣分。约谈1次扣2分,最多扣4分;处罚一次扣3分,最多扣6分。省财政厅定期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得分,对排名位于后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在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方面,《通知》明确,评审专家按其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对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按其委托的采购项目,对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财政部门将代理机构受到处理处罚的情况记入评价结果。其中,项目代理情况占80分,评审专家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对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代理采购项目的情况逐项打分。评价指标参照财政部对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采购人满意度占10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从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采购活动组织规范性、质疑投诉答复配合度、专业化服务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完备性等五个方面,对代理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每个方面占2分。上述两项评价,系统将按评价次数计算累计平均分。受到处理处罚占10分,各级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后,在信用评价系统记录扣分。责令整改1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处罚一次扣3分,扣完6分为止。省财政厅将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年度平均得分折算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发布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次数、履职评价累计平均分和年度监督评价得分,供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参考。
(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