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数字经济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湖北将按照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总体布局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通用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合理布局,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数据、科学技术、财政等主管部门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将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列入创新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服务,在财政、金融、招标投标、人才、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