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中农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了各方职责,以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保护学校权益。
“之前学校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较为粗放,《细则》将为采购活动的各方参与者提供更为具体、详细的操作规范。”该校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细则》明确,采购人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金额达到2万元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适用该细则。采购人应当遵循“一事一约”的原则,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拆分成多个项目单独签订合同。
《细则》明确了采购人是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应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确认。采购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合同承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需在合同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细则》同时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的责任。采购与招标中心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并编写合同备案号,以及按相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合同信息。审计室对基建施工合同、修缮施工合同或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学校办公室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学校公章。
关于合同履约,《细则》明确,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或解除的,采购人应提供变更或解除的事由、变更的条款、履行期限、补充协议等材料向采购与招标中心书面报告,经核验审批后,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供应商履约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采购人应凭原采购合同办理补充合同,签订、审核等程序与原合同一致。
《细则》强调,采购人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学校权益。发生合同纠纷时,由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采招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