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第一、二、三届常务理事,第二届副秘书长孙东东教授对新《体育法》要点和实际运用做详细解读。以下内容为孙教授演讲摘录,一起来关注——
《体育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2009年、2016年分别进行了个别条文的修改,至今已经颁布实施二十多年,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适用,但其内容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体育事业改革实践需要法律的推动与保障;第二,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第三,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冲突的问题亟待解决;第四,北京2022年冬奥会等国际赛事相关法律问题急需法律支撑;第五,群众性商业性赛事活动需要法律监管。
从目录来看,新《体育法》的第三章从“学校体育”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增加了“反兴奋剂”“体育产业”“体育仲裁”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新《体育法》充实了总则
新《体育法》充实了总则规定,增加了“推动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以全民健身为基础”的体育工作方针;增加了“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突出权利导向,明确规定平等参与权利,及其具体保障;将保护传统体育的条文上升至总则,对传统体育保护的重视;增设“体育活动原则”条款,规定了体育活动需要遵守的普遍规则;增设“体育产业”条款,明确体育产业的内容与发展方向。(第1-15条)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亮点纷呈
在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建设方面,新《体育法》有很多亮点。比如,总则第十条明确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为了强化青少年体育的重要性,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第三章章名由“学校体育”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总体来看,充实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内容,新增“保证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等条款;新增“鼓励学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等条款,将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结合;修改“体育考试”条款,提升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新增“学校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学校体育督导”等条款,保障学校体育活动开展的顺利安全;新增拓展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条款和幼儿体育条款,扩展“学校体育”规范的内容。(第24-38条)
具体来看——
新《体育法》在第二十五条提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七条提出: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十一条提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强调,学校体育场地必须保障体育活动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第七章“体育产业”第七十五条提出,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