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来问,行政机关A局以取得的防疫捐赠款采购防疫物资,该项目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照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发现,当采购的防疫物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时,上述问题实际上就转化为防疫捐赠款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问题。
对于财政性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作了进一步解释,它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结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相关条款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中捐赠收入就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中的“其他收入”范畴。与之相对应的,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在“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节中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货币资金按规定无需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另外,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中,财政部又对政府采购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进行了重申,要求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同时,进一步指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很明确地得出一个结论:包括A局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防疫捐赠款采购防疫物资的,此类行为属于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