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要投标一个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经营年限超过五年,但是我们是新建立的企业,项目还能参加吗?
答:可以参加,如果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拒绝,则是对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你们可以质疑、投诉。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能会觉得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周到,事实上,有些项目没有必要一定要大企业才能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完全能够满足需要。
而且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不同于私人或私企的购买行为,天然需要承担公共义务,需要发挥政策功能,其中就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如果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信息来源:今日公采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