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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通知重点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22-03-04 09:53 围观1825次

  3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山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通知,明确提出严禁违规上调学费、住宿费,严禁违规收取信息化教育有关费用等七项具体要求,同时提出将通过完善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机制等五项举措强化教育收费治理力度。

  严禁七种教育收费行为

  (一)严禁违规上调学费、住宿费。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费。

  (二)严禁违规收取信息化教育有关费用。各地、各学校在推广信息化教育的过程中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电子学生证、教育APP等教学软硬件,不得由学校代收相关费用。

  (三)严禁中小学违规使用教材教辅。各地中小学教材使用严格依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向学生提供。各地使用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在《山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严禁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省定《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坚持“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推荐,不得统一组织征订,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四)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并收取费用。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或借课后服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坚持公益普惠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原则,对应由学生或家长承担的部分收取服务性费用时严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强制学生参加并收取费用。

  (五)严禁疫情防控期间违规收费。各地、各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20〕36号)要求,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学费。

  (六)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对家长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或教师不得借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捐资或购买有关学习资料用品等,家长委员会也不得以自愿为名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七)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违规收费。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工作的,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各学校不得以合作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五举措强化教育收费治理

  (一)完善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调整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监管主体责任。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量配备,完善教育收费监管制度,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纳入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专项检查、督查督办、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健全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及收费检查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等工作,受理教育乱收费举报投诉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规范教材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出版印刷发行教材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完善全省教育收费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教育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对教育收费预算管理及罚没款的上缴财政工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

  (三)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机制。各地要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山西省定价目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严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分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四)加强学校食堂收费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收费情况的监督,学校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放心午餐”工程的城区小学应充分尊重家长的意愿需求,坚持家长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统一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后付费或绑定学生电子学生证等方式现付现结,实行预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一个月以上餐费,要按学生实际就餐次数结算,学生因病、因假未就餐的应及时安排退费。各地要制定午餐午休及午间活动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明确财政补贴标准、服务费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另行收费或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以及从收取的费用中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

  (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各市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政策,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要及时对收费政策展开评估,适时对基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收取其他费用。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逯红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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