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德惠老年病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2、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3、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
4、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5、医院药剂科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5.1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5.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5.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5.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5.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制度
5.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5.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5.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5.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5.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
5.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5.1 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5.1.1 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5.1.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1.3 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5.1.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1.5 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1.6 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1.7 库房实行专人管理,每月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5.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5.2.1 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2.2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5.2.3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5.2.4 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5.2.5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方。
5.2.6 开具麻醉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5.2.7 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纠纷由处方医师负责。
5.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5.3.1 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3.2 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
5.3.3 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5.3.4 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5.3.5 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记。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5.3.6 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5.3.7 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5.3.8 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麻醉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晚期癌症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由白班发放;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由护理人员在医院内使用。
5.3.9 开写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病人情况特殊,由处方医师出具处方量增加申请,并注明原因,可适当增加。
5.3.10 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要具备手写处方与医嘱单时,才能发放。由病房护理人员办理取药手续。打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嘱前首先要确认有无手写处方,只有医嘱而无手写处方时,要将该条医嘱退回病区(手术室医嘱除外),切记不要打印该条医嘱,否则,将造成微机帐与手工帐不符。
5.3.11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5.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5.4.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5.4.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由药剂科各岗位麻醉药品主管人员保管。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5.4.3 按照规定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5.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回收登记制度
5.5.1 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或帖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废帖交回。
5.5.2 空安瓿或废帖交回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5.5.3 对交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认真查对批号,对确认不是本部门所发药品的空安瓿或废帖,应当拒绝发药。
5.5.4 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要建立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病人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收到人。
5.5.5 对收回的空安瓿或废帖,主管人员要保存好,计数管理,定期报科室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内容包括:日期、销毁安瓿、废帖名称、数量、批准人、销毁人、监督人。
5.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5.6.1 对使用过程中残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认真保存好,及时填写破损登记,双人签字。并通知本部门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保管,等待处理。
5.6.2 对由于特殊情况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作过期待报损处理。
5.6.3 药剂科对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认真填写销毁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
5.6.4 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剂科要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5.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5.7.1 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放盗设施。库房有报警装置。
5.7.2 24小时值班的调剂室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回报。
5.7.3 临床科室、手术室所存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建立交接班记录。临床科室要将本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上报药剂科。
5.7.4 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丢失、被抢、被盗的,要及时向公安局、药品、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7.5 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设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厉行值班职责。各种通讯信息要与医院保卫部门、总值班保持畅通。
5.7.6 除留作夜间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外,其余各部门主管人员下班前必须要将所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全部锁入保险柜。使用密码将保险柜锁好,钥匙保管好。夜间无人值班的部门要锁好门窗。
5.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5.8.1药品采购员职责
5.8.1.1 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采购工作、提供购买特殊药品付款银行转帐方式。
5.8.1.2 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上报特殊药品的本年的采购计划。
5.8.1.3把好药品质量关,坚持按规定渠道购进特殊药品。
5.8.1.4 对购进或退库特殊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8.2保管员职责
5.8.2.1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特殊药品法规,严格管理。
5.8.2.2建立特殊药品分类明细帐,对出、入库药品应详细盘点核对并填写记录。
5.8.2.3严守药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复核查对制度,发现差错及时查对。
5.8.2.4会同财务定期清点库存特殊药品,做到帐目、帐物相符。调动工作须办理移交手续。
5.8.2.5负责药库的药品保管安全工作。严禁带非药库人员进出药库。
5.8.3调配人员职责
5.8.3.1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配特殊药品处方。
5.8.3.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5.8.3.3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不得缺项,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核对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5.8.3.4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或办卡机构,由医院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5.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5.9.1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值班巡查监督管理。
5.9.2 药剂、医务、保卫每季度应组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各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按照医院管理规定处罚。
5.9.3 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到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双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保管员每月检查一次,保证帐物相符,检查要有记录。
5.9.4 检查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入库登记、调剂使用环节中的各种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等。并作好检查记录。
5.9.5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药剂科、医务科、保卫科科主任提出整改措施,综合检查情况,汇总检查意见,在科室备案。
5.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
5.10.1 为保证患者合理的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防止滥用,医师和患者应遵守复诊或随诊制度。
5.10.2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至少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5.10.3 医师应将患者复诊或随诊详细情况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
5.10.4 患者不主动到医院复诊或随诊,医院可自动取消其继续使用麻、精药品。
5.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5.11.1.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由药事分管院长统筹负责,药剂科由药剂科主任负责,门诊西药房由门诊药房组长负责,住院部药房由住院部药房组长负责,手术室由手术室指定人员负责。
5.11.2.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科室严格遵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5.11.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存放点有3处:门诊西药房、住院部药房和手术室,3个存放点都配有专用保险柜,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门诊西药房和手术室24小时有人值班。
5.11.4.仓库验收入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即时发放到三个存间段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11.5.住院部药房配备两个专用保险柜,一个放在门诊西药房(非行政班时间住院部药房无人值班,此时住院部药房不存放麻醉、精神药品,须将此类药品放入门诊西药房保险柜);一个放在住院部药房(行政班时间存放麻醉、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