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twychu@163.com;
2.传真:89186392
3.邮件: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531室(邮编:315066);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18年8月23日-8月29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以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整合规范,健全长效机制,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不断提高体育场地设施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目标
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100%。
(二)全市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率达100%;鼓励民办学校及高等院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三、工作举措
(一)明确开放要求。
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带头向社会开放。除重大赛事和维修保养以外,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在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除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有寄宿生和晚自习学生的学校外,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均应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及高等院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要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全面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
各地要及时将本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名录和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名录通过门户网站或APP客户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的监督。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重大活动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特殊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二)规范收费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以非营利为原则,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需收取一定管理和服务成本费的,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实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收费可参照公共体育设施收费标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开放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要对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制订。
(三)加强开放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管理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实行组织、制度、责任三落实,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设施开放的服务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落实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的体育设施,要根据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通过购买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建立和完善设施开放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和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健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在市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小组下,设立由体育、教育、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参与的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专项办公室,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日常指导与协调。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责任,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负总责,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域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收费标准;财政部门提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相关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和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落实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的安全防范措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和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要接受属地政府管理和行业主管指导,负责本单位体育场地设施日常管理。
(三)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
管理模式创新是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的关键。各区县(市)政府要本着公益为先、绩效挂钩、保障安全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及时总结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和途径,解决好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的责任主体、经费保障、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场馆保洁等问题,推进体育场地设施高标准、高质量向社会开放。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财政预算,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支付管理成本和管理人员合理的劳动报酬,以及购买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智能化网络管理平台,要将财政性资金的投入与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相结合,与便利群众预订使用相结合,与提高管理效率、促进有效监管相结合。同时,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督导考核
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继续把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列入对各区县(市)年度目标考核,通过自查、抽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各地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年底进行通报。同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布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投诉举报热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