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4日从省国资委了解到,《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都将依托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现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这是全国省级国资监管系统出台的首个阳光采购规范性文件,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据介绍,我省国企国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在采购管理方面形成了许多符合自身情况的经验做法,但仍有部分省属企业采购业务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不够,突出表现在:部分企业集团层面的采购制度不完善、管控能力有待提升;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不完备,有的还没有建立;有的招标采购系统公开渠道较窄,外部监督作用难以发挥。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企业采购的高成本、低效率,还可能造成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在省国资委成立专项工作组先后赴北京、内蒙古、哈尔滨、义乌等省市学习经验,实地调研省属企业采购需求、方式、商品类别和管理现状等基础上,《暂行办法》出台。由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的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为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搭建的第三方综合性服务平台。借助这一平台,省属企业将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则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参照《暂行办法》,省属企业需围绕“阳光透明、科学规范”运行目标,建立健全企业阳光采购管理体系,修订完善物资供应管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管理等规章制度。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阳光采购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实施阳光采购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明确企业纳入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阳光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将被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采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属企业出具认定结果,服务平台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五年内不得参加省属企业采购活动直至除名处理。
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服务平台已成功开展了20户省属企业的30余个委托进场采购项目,采购总额达10495万元,平均节约采购成本达7%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