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延边州财政局采购办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我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提供了保障。
一是全力做好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已完成名录登记的,提出申请即可开通州本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权限,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二是严格依法规范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包括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政府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协助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对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存在的指定或隐性指定品牌及供应商等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予以纠正。采购文件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是切实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代理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出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要求,将失信行为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全国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