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R-2016-04001
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
长教发〔2016〕8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长沙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化学校建设的范围及目标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包括教学点标准化建设和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18年,全市90%以上的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要基本达到《标准》要求,所有教学点要基本达到《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12〕14号)要求;2020年,全市98%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要达到《标准》要求。各区、县(市)要按照全市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将目标任务明确到校。
二、确定标准化学校建设主要内容
在标准化学校建设中,已完成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的教学点、完全小学和初中学校,要对照《标准》要求重点加强软件建设和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原则上功能教室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生活服务用房和卫生设施、教师配备、学校管理等主要项目都要达到《标准》要求。在山区、湖区和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老城区)等特殊地区,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足的学校,鼓励主要通过控制办学规模、提高信息化程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等达到办学标准。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近期班学额的控制目标为,到2020年,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5人。
三、强化标准化学校建设主体责任
标准化学校建设要按照“谁举办、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责任主体。各区、县(市)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总体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确保目标按期实现。
四、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管理
1.各区、县(市)政府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列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整合资源和项目,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同时,要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衔接。
2.要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验收。每年年底对标准化学校进行验收,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区、县(市)为单位对辖区的学校进行验收;第二阶段由区、县(市)教育局申请,接受市教育局和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3.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完成情况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两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纳入区、县(市)和学校绩效考核目标管理。
附件:《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5月4日
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印发
附件:
长沙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长沙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长沙市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新建、改扩建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在山区、湖区和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指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老城区,以下同)等特殊地区,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足的学校,鼓励主要通过控制办学规模、提高信息化程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达到办学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市)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校园规划建设
第四条 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或《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1、学校布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农村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优化、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靠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学校的选址还应当避开易燃易爆设施、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安看守所、噪声源、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公共厕所、垃圾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
3、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第五条 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长沙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为原则,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校园应有校门和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
3、校园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既要注意各部分功能有明确的区分,又要达到整体上协调的良好效果。
4、学校路网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校园内的道路宜人车分流,宜设计适当规模的地下车库用于停放车辆。
5、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应充分考虑上下学时大量人流的迅速疏散,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的空间,并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方便家长接送学生的接待区或等候设施。
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学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见表1)如下:
(表1)不同类型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
学校类型 |
规 模 |
班额 |
完全小学 |
每年级2-6班,合计12-36班 |
≤45人 |
普通初中 |
每年级4-12班,合计12-36班 |
≤50人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每年级2-6班,合计18-54班 |
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
注: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参考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学校用地标准(见表2)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 |
学生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 |
完全小学 |
12班 |
29.00 |
18班 |
23.00 |
|
24班 |
20.00 |
|
30班 |
18.00 |
|
36班 |
15.00 |
|
普通初中 |
12班 |
30.00 |
18班 |
29.00 |
|
24班 |
25.00 |
|
30班 |
23.00 |
|
36班 |
20.00 |
|
九年一贯制 |
18班 |
28.00 |
27班 |
26.00 |
|
36班 |
24.00 |
|
45班 |
22.00 |
|
54班 |
20.00 |
注:学校占地面积中未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教师周转房等生活用房的建设用地。
(1)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
(2)在山区、湖区和中心城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鼓励用节地模式、按“两型要求”建设学校。
(3)中心城区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还可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附近的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4)办学规模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生均用地面积。办学规模每增加(减少)6班应按照15%的增减系数确定生均用地面积,当出现增加(减少)3班情况时,可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生均用地面积。
3、体育用地标准
(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
(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班 类 数 别 学校 |
200米或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 |
250米或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 |
300米或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 |
完全小学 |
12班、18班 |
24班 |
≥30班 |
普通初中 |
12班 |
18班 |
≥24班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8班 |
27班 |
≥36班 |
备注:有条件的地方宜设置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
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或5人制足球场,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宜设置在田径场内。
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均应设置室内运动场或风雨球场,12班的应有300平方米,18班的应有450平方米,21班的应有600平方米。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
位于中心城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小于两组60米直跑道;中学不应小于两组100米直跑道。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宜为弹性地面。体育场地建设应确保使用环保材料。
4、绿化用地标准
农村学校绿化用地面积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绿化用地”标准执行。城市学校要尽可能地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优化美化学校环境。
5、校园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满足建筑“两型校园”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6、普通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第七条 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与安全饮用水、厕所和洗手设施等相配套。
1、校舍用房的组成。中小学校舍用房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预留适宜数量兴趣活动用房。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团队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门卫值班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3)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学生宿舍、教师周转房、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汽车库、自行车库等生活服务用房。
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面积标准(不含教师周转房和学生宿舍、食堂;详见表3、表4和表5)
(表3)完全小学校舍面积标准(≥)
学校类别 |
面积标准(平方米) |
||||
学校规模(班数) |
12 |
18 |
24 |
30 |
36 |
生均建筑面积 |
10.00 |
8.30 |
7.90 |
7.20 |
6.50 |
建筑面积合计 |
5400 |
6723 |
8532 |
9720 |
10530 |
(表5)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面积标准(≥)
学校类别 |
面积标准(平方米) |
||||
学校规模(班数) |
12 |
18 |
24 |
30 |
36 |
生均建筑面积 |
11.40 |
10.10 |
9.80 |
9.00 |
8.10 |
建筑面积合计 |
6840 |
9090 |
11760 |
13500 |
14580 |
(表4)普通初中校舍面积标准(≥)
学校类别 |
面积标准(平方米) |
||||
学校规模(班数) |
18 |
27 |
36 |
45 |
54 |
生均建筑面积 |
9.30 |
7.90 |
8.00 |
7.80 |
7.50 |
建筑面积合计 |
7812 |
9945 |
13440 |
16380 |
18900 |
3、关于校舍建设的说明及相关要求
(1)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3)在山区、湖区和中心城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合格标准可适当降低。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标准。
(4)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还应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配备其他生活卫生设施。
(5)本指标未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存放面积应按2.0平方米/辆计。
(6)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毫米计算。
第八条 校舍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相关要求,寄宿制学校还应符合《湖南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计导则(试行)》(湘建科〔2006〕201号)的规定。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
第三章 条件装备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的规定设置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在传统的理化生标准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特色,建设个性化的特色主题教室,形成满足不同学校需求的“基础化+个性化” 的现代标准化装备建设格局;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配备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舞蹈、历史、地理等专用教室以及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馆)、心理咨询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并设置卫生室、社团(少先队)活动室、综合档案室等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鼓励学校每天定时开放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供学生自主学习训练使用。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生物园地(室外)、气象观察园地等学生校园实践园地和陶艺、书法等学校特色教育的个性化教学用房。
第十一条 学校应有理、化、生(小学为科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方,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并按照《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教学仪器配备达到《湖南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湖南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达到“选配要求”、建设理化生数字实验室、小学科学数字化探究室等现代化功能室。学校每天定时开放理化生实验室,供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的器材与设施。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相关要求建设心理咨询室。劳动技术、心理咨询、书法、舞蹈、历史、地理等器材与设施的配备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努力建设现代化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学校应根据省市“三通二平台”建设要求及标准,实现最低100M以上宽带接入互联网,实现校园网络全覆盖,有条件的同时实现无线覆盖,所有教室都具备100M以上网络接入条件并配有台式电脑、笔记本等基本的网络信息终端和多功能一体机、电子白板等交互式多媒体播放设备,满足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用教育资源的需求;在学生学籍、教师成长、办学条件、教育科研日常管理等方面均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以此能够为学校发展与决策提供依据;100%的教师具备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能力,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班班通;建立网络学习空间机构平台和班级空间,初级中学学生和教师100%建立个人网络学习空间。学校应有计算机教室(应同时具有视听功能)和校园广播系统,原则上每12个班配备1间计算机教室,计算机台数满足1人1机教学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录播室和校园电视台。教师办公室配备足量的办公电脑及信息化设备,能满足现代化办公需求。计算机教室应每天定时开放,供学生自主学习使用。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的建设既要考虑满足现行课程需求严格执行装备标准;也要与时俱进地考虑新技术的引进和进行装备更新,满足学生适应未来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 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30册以上,初中35册以上,报刊(种)小学40种,初中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小学120种,初中180种,书刊年流转率不低于40%。按照国家《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要求配置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开放型图书馆”,利用图书布置走廊、教室等边角空间,倡导学生自主管理、诚信取阅,形成学校在“图书馆”中的良好氛围。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增添一定数量的电子书刊,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一间电子阅览室。
第四章 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核定的生均定额标准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据实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得混用。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长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工作,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品德良好,改革创新精神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根据需要配备班子成员,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做到精干贤能,结构合理。
第十八条 按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按照编制标准和学科要求足额配备专任教师,语文、数学、外语、品德与社会(初中为思想品德)、科学(物理、化学、生物)、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须有专任教师,其他学科可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教师兼任;随社会和学校特色发展而增设的课程应根据需求配备专业教师。12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等学科教师可以兼职,或采取联聘等措施来保障。每所学校至少要有一名区、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十九条 按规定和需要配备其他辅助人员。学校应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备保健人员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保安配备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寄宿制学校还应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教师。
第二十条 强化师德建设。学校全体教师具有较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依法执教,无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学校教师应普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规律,注重教学研究,关注学生成长。所有教师能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占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8%以上,落实每位教师每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第二十二条 落实教师待遇。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定期安排教师体检。通过建设农村学校教职工公租房、周转房等方式保障有需要的农村教师基本住宿条件。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彰等待遇和保障。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或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制事务。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和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规程。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在校长的领导下,组成以财务人员为核心的相对稳定的预算编制管理小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音体美器材、生活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等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基一厅[2013]4号),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普及相关安全知识,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基一厅[2014]2号),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落实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人防、物防和技防相关要求,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导指南》规定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全面强化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夯实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基础,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自购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有学生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应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组织管理制度,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应急演练。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建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与运行维护保障体系,形成可知、可控和可管的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体系,构建绿色、健康的教育网络环境,保证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平稳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须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教职工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争取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规定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学生学籍。每天统计学生到校、上课信息,实行缺勤跟踪。实行缺勤跟踪,开展晨检、午检,对患病学生或因病缺勤学生实行病因追查及登记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自我管理,建立师生申诉调解机制。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形成良好运行机制,增强执行力,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教职工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建设生态校园、文化校园。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核心素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坚持立德树人。做到教育与教学有机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和学校管理各方面,不断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爱国主义、理想信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公民意识、生态文明、民主法治等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党政工团(少)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工共同承担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班主任骨干作用。形成德育课程、德育活动、日常行为规范和心理健康的教育体系。开展适合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重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德育工作网络并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尤其要开好实验课,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课程规定的演示实验、学生实验与技能操作的开出率均应达到100%;开齐艺术课程,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和特色课程,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有序衔接。教育教学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范。使用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同时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规范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的不同学段、不同学科、不同课型的“轻负担、高效率、优质化”教学方式方法。尊重学生差异,坚持因材施教,探索分层教学,为不同的学生提供可选择的课堂学习任务和课外作业,满足学生个性化的课程学习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探索走班制和小班制。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优化教学过程,促进自主学习,推行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自主、合作、探究学习。开展数字化课程环境建设和学习方式变革试验,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教学模式,丰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四十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等工作。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每学期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或体育节。加强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工作,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高度关注学生视力和营养状况。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睡眠。教育引导学生依法上网、文明上网。
每学期应举办全校性的综合文体活动。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尊重不同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培养学生健康审美情趣,逐步形成办学特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利用校内外教育活动场所,指导开展学工、学农、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卫生保洁、绿植养护、种植养殖等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形成学校、家长与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本研训制度,完善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办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适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应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实行标准班额办学。
第四十五条 完善教育公平制度,促进共享发展。保障留守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生、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不让任何学生受到歧视,确保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安全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到100%,初中达到98%以上;犯罪率为0,违纪处分比例控制在1%以下;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个学生至少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部运转正常,校风学风积极向上,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非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本标准自主实施。教学点按《湖南省小学教学点办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12]14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