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责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① 确定采购人为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采购的,可在授权范围内答复。评审专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有责任配合答复。
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③ 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项。
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过期除外)。
⑤ 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可以继续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⑥ 质疑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⑦ 明确答复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⑧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二、对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内容、投诉书及投诉处理决定做了明确细化的规定
质疑函:六项内容——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质疑答复:六项内容——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投诉书:六项内容——质疑情况及证明材料、投诉事项、请求及依据
投诉处理决定:四项内容——查明的事实及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出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
三、简便高效原则在质疑中的体现
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即使质疑、投诉的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也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可以澄清、修改。(第十六条)
四、简便高效原则在投诉中的体现
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即使质疑、投诉的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也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果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但合格供应商3家以上,在没有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五、供应商规范性动作
潜在供应商只可对采购文件质疑;供应商一次性提出对同一环节的质疑;一次性补正投诉所需材料及证明依据等;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书面说明,提供证据。
可以委托代理人质疑、投诉。
六、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七、加大对不实投诉、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力度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或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合法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财政部门的权责更加细化明确
责任: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
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六条:跨区域联合采购管辖权划分
第二十七条:告知投诉人检验等所需时间
第三十五条: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
权利:
① 书面审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相关方配合义务
② 驳回投诉、
③ 暂停采购活动
④ 处罚相关当事人
九、驳回投诉的情形规定
①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②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③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④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十、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及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