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审稿。二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发与会委员争议。部分委员认为,目前高校图书馆占位情况严峻、管理格局单薄,一旦向社会开放,从管理秩序到安全维护都存在难以应对的压力。本条是否应该被列入法案,应该十分审慎。
确实,高校图书馆身处校园,在面向社会开放后,无可避免地需要面临人流密集、借还混杂、人手缺位等问题,需要承担远超学校内部的运营成本。但是,如果我们拘泥于前行存在阻力,而将高校图书馆排除于公众之外,则在法理与常理上皆有失偏颇。
一方面,法律本身并不是惩戒恶行的冷漠书卷,而更关注于“保障和强化善良的人,使他们沿正义之路前行”(柏拉图语),是发挥社会教育与引导行为的指路标。一旦将法律的规定视作圈禁公民的绳索,则丢弃了法律肩负的社会责任与温暖情怀。详言之,国家以“鼓励”的态度,推动高校、研究机构图书馆面向公众开放,已经为高校管理提供了灵活的处理空间,也为高校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文明搭建平台,并不同于强制开放,更不同于引狼入室,我们又何必作茧自缚,将法律的善意拒之门外呢?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厘清,高校图书馆本身并不能独立于城市与大众而存在,更不是单纯的图书储藏所。高校图书馆具有其他城市图书馆、书店所不具有的学术资源与研究氛围。正如梅贻琦先生所说,大学之大不在大楼之大,而在大师之大,依托高校名家名人、专业科研、学界地位,往往能够举办影响甚广的讲座、沙龙、艺术表演等活动,将文化育人的受众从校内师生拓展到城市居民,无形之中活化城市文明,何乐而不为?
更何况,城市不能脱离高校,否则学术与科技建设就恐怕难以立足;高校亦不能脱离城市,否则涵养与根基就恐怕无处寻觅。目前,国内中国高校已经开展各具特色的学术活动,诸如湖南师大“一小时讲座”、南京农业大学“走进学科”等已经形成品牌优势,各大校园基本构建了“系列讲座”网络。如果没有将这一类文化活动融入城市建设,而将高校视为城市之中的一块边际区域,不能协同发展,则恐怕城市文明,乃至书香中国的建设,都会滞后不少。
因此,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鼓励学校、科研机构图书馆对外开放,可谓以法促文明的有益尝试。问题在于,面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不可讳疾忌医。比如,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高校图书馆预约平台,利用电子化数据资源与“互联网+”优势,合理控制人流量,而不阻碍图书资源的广泛流通呢?又如,我们是不是可以与社区图书馆之间实现通借通还,打造城市图书馆一体化的矩阵网络,从而扩大高校图书资源、电子数据的传播范围,减轻高校图书馆的运营压力呢?再如,我们是不是可以分设专区、时段,促进人们错峰阅读,规避安全风险呢?
凡此种种,皆是可以尝试化解高校图书馆开放附生问题的举措。最关键的,还是我们自身不能以狭隘的目光忖度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与复兴情怀,而认识到高校图书馆面向公众开放不是天马行空,而是必要之举。毕竟,图书馆不仅是城市的良心工程,更是城市的暖心之地与文明高地,在城市精神文明复兴的征程上,高校图书馆不能缺位。
(作者单文系华中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