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在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时期“三大战略”的首要战略——“安全第一”战略中,明确提出:重点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上有根本提高,全面完善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对所有多套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一定要异地存放至少一套。对重要的电子档案,不但要同质备份,而且要异质备份,及时转换成缩微品或纸质档案,以确保他们长久可读。
在数字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缩微技术与数字技术紧密地结合起来—数模影像整合系统,充分发挥缩微技术长于“存”、数字技术长于“用”的特点。也就是说,也就是说通过利用柯达数字存档机及相应的软件系统,将数字技术的优点,即数字传输的快速性、逻辑性和便利性,同缩微技术的安全可靠性、永久性、真实性和经济性以及法律效力性结合在一起,共同纳入信息资料现代化管理的技术轨道。
异地、异质存储归档的最佳介质—缩微胶片
微缩技术成熟稳定,有完善的标准规范
缩微技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从制作工作到存储规范形成了一整套标准,目前ISO标准已有30多种,我国的GB标准也全部完善,各种规格的缩微胶片只要按照ISO和GB标准制作,便可以在任何国家使用。2009年出台ISO11506《文件管理应用——电子数据归档—计算机输出缩微品(COM)/计算机输出光盘(GOLD)》标准,同时国家档案局颁布了DA/T44——2009《数字档案信息输出到缩微胶片上的技术规范》
缩微胶片最大的优势是保存寿命长
据美国KODAK公司1997年初技术报告公布的测试数据,缩微胶片的保存期限为1000年。日本1996年阪神大地震时,存储在磁介质及光盘中的信息大部分丢失,而保存在缩微胶片上的信息则完好无损。而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时,缩微胶片为迅速恢复生产起到了关键作用。
缩微胶片具有法律凭证作用
缩微品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务院1990年10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确立了缩微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的法律地位。从而为缩微品替代档案原件的使用以及档案的销毁或异地远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缩微胶片安全可靠,不可替代
据有关资料报告,全世界有850家以上的大型金融机构,出于安全考虑将计算机内需要保存10年以上的数据,全部通过COM系统保存在缩微胶片上。由此可见缩微胶片作为文献安全存储的作用至今无法替代。
缩微胶片记录的是光学影像。阅读这种影像对设备的依赖性小,在最困难的时候有一个较高倍率的放大镜就可以简单阅读。
缩微胶片作为档案媒介,在长期安全保存档案信息上目前还没有能代替缩微胶片对档案进行长期保存的替代品。缩微胶片可以永久保存,且不受病毒、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和其它突变因素的影响。现在不仅纸张载体的信息要通过缩微技术来实现长久保存,为安全起见,对于有一定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的数字化文献资料、数据资料也可以通过数字存档机直接转换为缩微胶片进行安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