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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列出立法时间表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6-06-17 16:28 围观1058次

  在我国现有的 20 亿亩耕地中,有相当数量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土壤点位超标率接近 20% 。有专家表示,贯穿于整个“土十条”的核心是风险管控,而非投入几万亿的“大治理”

  5 月 31 日 ,国务院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土十条” ) ,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专家表示,“土十条”的颁布,可以说是完成了“十三五”环保领域的最后一张拼图。

  与此前公布的“水十条”“气十条”相比,“土十条”更有其自身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蓝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环保的历史欠债很大程度体现在土壤上。很难说大气污染或水污染是二十几年前的一次事故造成的。而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很多都是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现在我们土壤健康状况堪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唐茂芝表示,不完全是污染,开采、化工类企业的污染,还有很多潜在的污染。例如,农业上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抗生素,导致土壤的亚健康状态。人离不开土壤,没有健康的土壤,就没有人的健康。

  土壤污染问题逐渐被关注

  继“红豆汤”井水、北京雾霾等环保话题之后,舆论的视线又聚焦到了土壤污染上。尤其是今年 4 月,媒体曝光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 493 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被查出患上淋巴癌。据调查,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曾是 3 家化工厂。

  此类“毒地”事件并非孤例,从 2004 年起,建筑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陆续被曝光。

  据报道, 2004 年 4 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 3 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中毒,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

  2006 年 7 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 20 亩毒地,导致 6 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

  2007 年春节前,武汉赫山地块施工中,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获救。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上世纪末,我国受污染的耕地面积达 20 万平方千米,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5 ,相当于 12 个北京市。而在珠三角地区有近 40% 的农田土壤重金属超标,其中 10% 严重超标。

  鉴于土地污染的严重性,我国从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际调查面积约 630 万平方公里。这次调查历时 8 年,于 2013 年 12 月结束。 2014 年 4 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调查公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 16.1% 。中国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的面积约 5000 万亩,很多地区土壤污染严重,特别是大城市周边、交通主干线及江河沿岸的耕地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食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据测算,当前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 1200 万吨,相当于 4000 万人一年的口粮。

  2015 年发布的《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 No.2 》再次显示,在我国现有的 20 亿亩耕地中,有相当数量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土壤点位超标率接近 20% ,大多不宜耕种。

  立法薄弱的状况有待改善

  蓝虹告诉记者,贯穿于整个“土十条”的核心是风险管控,而非投入几万亿的“大治理”。

  所谓风险管控指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是对所有的被污染土壤进行治理。而是要列出哪些被污染的地块风险最大,进行排序,优先治理。如果一些被污染地块情况较轻,就可以通过暂时改变用途的方式处理。

  对农用地而言,有农艺调控、替代种植、退耕还林还草和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多种方法。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主任、编制专家王夏晖在媒体采访时介绍。

  对建设用地而言,建学校和公园的要求就不一样,可在开发利用前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土十条”的风险管控概念跟土壤污染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蓝虹对记者说,土壤治理和大气、水的治理不一样。通过切断污染源,大气和水可以通过自我净化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但土壤污染往往具有累积性、难可逆性。因此,目前所暴露的土壤污染问题,有可能是几十年前造成的,经过了几十年的积累所导致的结果。这绝对不是说五年十年就一下子完全解决的。除了技术、人力外,其所涉及到资金量太大了。

  关于风险管控的资金来源方面,在此次“土十条”中涉及到责任机制里面的一个原则“谁污染,谁付费”,对谁来主导、监管主体是谁,谁来参与等责任主体划分详细。蓝虹解释,“如果污染责任主体明晰,政府只起监督监管的职能。如果污染责任主体不明晰。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风险排序,决定治理投入的先后顺序”。

  因此,按照“土十条”的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安全利用率要提高到 90% 和 95% 。

  此外,据业内专家透露,结合“土十条”的实施,目前人大、环保部等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对立法工作的重视,也是“土十条”中重要一环。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在重土地污染方面的立法薄弱的状况。一旦发生土地污染事件,一些企业或者当地政府不能有效承担应有的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河南大学经济法教研室的王京歌曾撰文指出,在法律层面,尽管我国目前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都散见于相关法律的附带性立法之中,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和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如土地复垦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要么是将土地污染问题作为污染的种类稍加提及,要么是作一些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如口号性地提出要“防止土地污染”、要加大力度“改良土地”、努力“保护和提高地力”等,这些附带性的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系统性和专门性,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另外,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的层级较低。除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层面上的附带性立法条款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法规也为数不多,仅有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大量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集中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中,立法位阶过低。

  此次“土十条”的颁布,专章明确提出“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并列出立法时间表,明确到 2020 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在顺序上,“大气十条”的法治要求为第七条,“水十条”的法治要求为第六条,“土十条”大大提前到第二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聚集效应”探索土壤治理之路

  “在探讨土地污染修复之外,我们还要问为什么会造成土地污染?”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对记者说,有生产往往就会有污染,因此土壤污染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

  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地区,相较环境保护,解决温饱问题才是最重要的。“对于这些地区来说,可能污染本身也是效率的体现。只有当这个地区的人解决了吃饭问题,才会关乎生活质量。”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 ( 人均 GDP 提高 ) ,土壤污染水平呈现明显的倒 U 形库兹涅茨曲线。“土壤污染达到一定峰值的时候会回落。”聂日明表示。

  一般来说,土壤污染状况的改善和经济与人口聚集是分不开的。土壤污染修复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因为土地修复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而资金有限,要投入到更能产生效益或者关涉到更多人利益的地区,土壤污染的治理才是有效率的。

  假如治理好一个区域需投入 100 万元,这个地区有 100 万人口,污染治理的成本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只需要 1 元钱;如果这个地方只有一个人的话,人均治理成本高达 100 万元,这种治理就是不效率的。因此土壤污染治理应该允许工业企业、非农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集聚,以便于集中综合治理。但目前现状是,严控大城市的发展战略,使得很多城市的工业和人口不够集聚,这些企业造成的污染就很难集中解决,治理的成本很高,反而恶化了中国整体的土壤污染形势。

  农业方面,在人均耕地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户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但即便如此,亩产增速还是很有限。精耕细作的模式过度透支农地肥力,导致土地有机质下降、耕地碱化趋势明显。

  对此,政府应当在户籍、新增就业岗位等方面为农业劳动力向城市非农劳动力转移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推进城市化水平,吸纳农村富余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进一步减少,人均耕作的耕地数量提高,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集约化经营,加强管理、合理施肥与轮作,提高生产效率,顺势提高粮食生产质量标准,也不会危及农民的吃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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