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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气象局的规格为正厅级,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省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组织机构编辑
省局机关内设机构(11个)
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监测网络处、科技减灾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防雷减灾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省气象学会、省局人才交流中心
省局直属单位(12个)
山西省气象台(省气象决策服务中心)、山西省气候中心(省卫星遥感减灾服务中心、省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山西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山西省气象信息中心(省气象档案馆)、山西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省气象影视中心、省专业气象台)、山西省雷电防护监测中心、山西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人工降雨防雹办公室、山西省观象台(太原国家气候观象台)、山西省气象干部培训中心、山西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级市气象局(11个)
太原市气象局、大同市气象局、朔州市气象局、忻州市气象局、晋中市气象局、吕梁市气象局、阳泉市气象局、临汾市气象局、长治市气象局、晋城市气象局、运城市气象局
工作职责编辑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埋。
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地级人民政府对所辖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人才培养编辑
2008年8月17日,山西省气象局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共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气象现代化建设、科技产业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长李廉水表示,学校在省部共建的基础上,坚持主动融入、主动接轨、主动服务的方针,实施开放发展、联合发展战略,全面服务于中国气象事业,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各省、市、自治区气象局的全面合作。此次签约,对推动山西省气象事业发展、实现双方合作多赢具有重要的意义。签约仪式上,省气象局局长张世英还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聘为兼职教授。人才的培养工作是山西省气象局工作中的重点,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才能在未来的气象研究中更好的百姓服务,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
宣传合作编辑
新华社山西分社和山西省气象局签订《关于气象新闻信息共享和发布合作协议》,双方将利用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气象服务信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依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服务公众的原则广泛开展合作,按照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工作理念,建立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优质的气象服务。
合作的内容包括:双方将建立气象及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资源实时、免费共享。山西省气象局及时向新华社山西分社提供各种天气事件的预报、预警、决策及相关信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服务信息、重大活动或工程建设等气象保障服务信息、山西省气象事业发展改革的相关情况等信息。
资料共享编辑
山西省水利厅与山西省气象局厅局合作暨资源共享协议签署仪式在省气象局举行。水利厅李英明厅长和气象局张世英局长先后发表讲话并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水利厅裴群副厅长宣读了“山西省水利厅和山西省气象局关于实现水文气象资料共享的协议”,张洪涛副局长主持了协议签署仪式。水利厅与气象局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从资源共享、预测会商、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三方面明确了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
双方将采取实时网络的方式,共享省内各雨量报汛站点实时观测降水量信息、各水库所属流域、地理位置信息和省内各气象发报站实时降水、气温、风速资料、全省中长期天气预报;双方将及时进行水文、气象方面监测预报意见的会商讨论,每年定期主持召开由双方专家参加的年、季气象、水文、汛情等会商讨论会,最终形成统一的气象、水文、汛情等预测预报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向政府和社会发布;双方将根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提出一定数量的科研开发项目进行合作,并不定期地通过多种形式进行防汛抗旱、预测预报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防雷工作编辑
山西省气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晋气〔2008〕30号,山西省气象局与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要求,省气象局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检查组,于11月19日至20日首批赴朔州对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检查组在听取朔州市防雷安全大检查汇报的基础上,先后深入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东坡煤业有限公司、石油公司进行了督查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防雷安全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联合成立了朔州市防雷安全检查领导组,开展了“防雷设施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全市防雷安全隐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防雷意识淡薄,相关制度不健全;有的企业整改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责令限期整改,明确要求市防雷安全检查领导组采取回头看的方式,监督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加快整改进程,务必在明年雷雨季节前全面排除防雷隐患,有效遏制雷电灾害的发生,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财产安全。
未来建设编辑
山西省气象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明确了公共气象服务三大主攻方向,将气象服务着力建设成为民生工程。在气象保障转型发展方面,要新建12个城市生态气象观测站,36个旅游景区气象观测站,12套新一代静止气象卫星接收应用服务系统和12套极轨气象卫星应用服务系统,1套保障转型发展综合气象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在安全生产气象服务方面,新建810个煤矿安全生产气象条件自动观测站。
540个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气象条件自动观测站;在和谐发展,全面提高现代农业公共气象服务方面,加快建设1部多普勒天气雷达,62个GPS水汽探测站,218套气象实景监测系统,32个农业气象观测站,840个“三农”服务区域气象观测站,全省农村气象预警综合信息发布系统,农村中小学防雷减灾服务系统,1套“三农”服务气象信息综合处理系统;205个高速公路气象监测站、6个雷电监测站,36部大气电场仪,3套移动气象监测保障系统,12套现场服务移动气象监测系统,1套安全发展气象信息应用服务系统[2]
政策法规编辑
(2012年9月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能量和自然物质。
第三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的研究,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支持,促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应用。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结果,开展气候资源评价工作,提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建议,编制气候资源区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本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
第九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
(五)气候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普查工作,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监测站网,组织开展气候资源的多层次监测和可利用资源的评估,为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气候资源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以及资料的传输、储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保密规定。
气候资源监测和资料传输,应当使用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专用技术装备。
第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资源汇交资料的管理办法,实现监测资料共享。
从事气候资源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有关气候资源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勘查、选址、建设、运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符合条件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信贷条件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贴息优惠贷款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机构、作业站(点)设施和装备的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作业。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和其他民用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安装雨(雪)水回收利用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兴建蓄水设施,拦蓄雨(雪)、洪(沥)水。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者书面评审意见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属单位编辑
山西省气象干部培训中心
山西省气象信息中心(山西省气象档案馆)
山西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山西省气象影视中心、山西省专业气象台
山西省人工降雨防雹办公室
山西省雷电防护监测中心
山西省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
山西省观象台(太原国家气候观象台)
山西省气候中心(省卫星遥感减灾服务中心、省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
山西省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
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山西省气象台(省气象决策服务中心)
山西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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