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改造阶段 (1949-1978)
建国初期,民办教育经历了一个从允许存在到收为公有的转变过程。
允许存在一是因为建国初期的经济力量不够,难以将全部的教育事业承担下来。
二是因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私立学校也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收为公有。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教育事业全部收为公有。
起步探索期(1978-1991)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我党工作中心的根本转移。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建设,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显得非常迫切。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一些热心教育的人士,利用高等学校的离、退体教师及其他闲置的教育资源,以文化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形式,创办了非公立的中学后教育机构,从此拉开了当代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1984年3月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公助体制的民办高校——北京海淀走读大学。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1985年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的积极性,并且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987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中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这些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实践中仍旧是“国家办学的补充”。而且这些政策仅仅是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至于应该如何办学还需要举办者自己探索。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 1991年底,仅民办普通中小学,全国已达1199所,其中中学544所,小学 655所,初步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多学科的民办教育体系。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零起步,在并不理想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中艰难地获得生存和发展。
快速发展期(1992-1996)
随着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家也开始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得到巩固。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
1993年2月1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还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这十六字方针。此后不久,民办教师与学生地位平等也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得以明确。1995年中国教育的最高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有了民办教育的一席之地。1999 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民办教育的定义也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而改变为“与公办教育并重”,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甚至开始直接给予部分民办学校以资金支持。
从1992年到1995年,全国新增民办高等教育机构800余所,从1991年的450所增至1995年的1219所。1994年2月,国家教委首次受理和审批了民办黄河科技学院、上海杉达学院等6所民办高校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到1996年底,全国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学校21所,在校学生1.4万人;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试点机构89所,在校学生5.1万人;其他不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109所,在校学生108万人。
规范发展期(1997至今)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依法治理、依法行政阶段。1999 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为我国民间办学活动再度亮起绿灯,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也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这是中国高层领导人对民办高等教育第一次作出明确的肯定性表态。此后我国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逐步健全。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这一法一例使得民办教育进入了一个依法办学的新时期。2007 年1月,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这又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截至2007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5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23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583.50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77616所,在园儿童868.75 万人;民办普通小学5798所,在校生448.79万人;民办普通初中4482所,在校生412.55万人;民办职业初中6所,在校生2250人;民办普通高中 3101所,在校生245.96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95 所,在校生257.54 万人,另有非学历教育学生29.34万人;民办高校297所,在校生163.07 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2.36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06所,各类注册学生87.3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