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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招投标七大“陷阱”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1-11-09 13:58 围观946次

  编者按:值本网政府采购栏目网编更换,信任小编们在拜访业界高手时,有专业人士特别向招标采购业务新手推荐此文,认为通过此文能一窥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陷阱”。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隐藏于招投标的全过程,涉及各方参与者。具体说来,集中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存在“瞒天过海,规避招标”的现象。有的建设单位以虚假集资、合资、外资、联营等为名,规避招标;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招标条件,规避招标;有的以主体工程招标为掩护,而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再私下物色施工企业。

  2.存在“设置障碍,明招暗定”的现象。有些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招投标有关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但却早已与相中的施工单位“私订终身”。为了达到“明招暗定”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布的信息范围小、时效短,排除潜在的投标人;有的在招投标公告中设置苛刻条款,让人望而却步;有的在资格预审中以各种理由排斥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的在评标办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标内容,以确保“关系户”占有优势。招投标成了这些建设单位暗箱操作的工具,掩盖腐败的“遮羞布”。

  3.存在“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有的投标人在某项工程招标中资质不够,就私下挂靠到别的具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起来,操纵招标活动。也有部分投标人相互之间串通一气参与投标,明为对手,暗中联手,只要有人中标,其他人都参与分利。

  4.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有的企业中标后,以联营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他人。有的“玩空手道”,中标后直接转包他人,甚至有的转包人再次转包,几经易手,末家要想有利可图,必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质量隐患就不可避免了。

  5.存在“阴阳合同,另搞一套”的现象。有的招标单位表面上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之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置于一边,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

  6.存在“泄露标底,评标不公”的现象。有些参与投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千方百计与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委拉关系,甚至公然行贿,以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和倾向性意见。一些经不起诱惑的人得了好处后,自然会投桃报李。

  7.存在“中介不中,明脱暗挂”的问题。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想尽办法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2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机制制度上的弊端,也有监督管理上的漏洞,还与市场主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下面就突出问题的原因分析有如下几点:

  一是体制缺陷。一些地方虽然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但办公室是非常设机构,日常监管职责还是由各类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有的虽然已经建立综合招投标中心,但场外交易现象还比较突出;有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挂靠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色彩比较浓厚;有的仍然是部门自办市场,管办不分。在这种体制下,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业主招标人,又是招投标的监管部门,还是具体招投标活动的操作者,集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角色于一身,很难保证招投标活动做到公正公平。

  二是制度缺乏。现行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与招投标活动的发展不相适应,有些领域无法可依,有些规章制度相互不协调,有些缺乏配套的可操作性规定,有些制度不科学、不合理。如从技术性制度层面上看,在现有的综合评估评标方法中,报价与标底的吻合程度以及评委意见对能否中标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探标、泄标、评标不公现象是不可能完全杜绝的。

  三是监管缺位。当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四是信用缺失。社会信用意识比较淡薄,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监督惩戒机制尚未形成,产生了“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利”不正常现象,进而影响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

来源:教育装备采购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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