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和地方会因时因地发布一些文件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或变更;负责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及时的关注并学习这些法规,以便更有效的完成采购工作。本文简要列举了有关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及审批、档案管理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
2011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三个文件。这是中国政府2007年颁布有关规定以来首次把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脱钩。
二、关于进口产品及审批的法律法规
目前关于政府采购进出口产品及审批的中央文件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发文部门为财政部 ;以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发文部门为财政部办公厅 。北京市财政局也发布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以指导北京市的进出口产品采购工作。
目前无论是部属院校还是省(市、区)属院校,进口产品的采购金额比重大多在30%—80%之间。[1]各高校进口产品采购过程中,理工院校由于研发需求较大,进口产品所占比例都比较高,文科院校则较少。此外各高校也存在着审批程序不一的问题。省属高校审核程序多数为:设备使用者报采购计划到学校的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实验室设备管理处报再报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审批。部署高校则需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至于工信部学校,每年在收到下拨经费时会包括一些进口配额外汇。
三、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1]112号) 。
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会计法》的要求,需要归档保存的文本性文件比较多,加上管采分离工作的设置要求,程序要求比较严密,具体如下:
以上只是在采购项目执行时必须保存的基本档案,由于采购项目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具体文件也有所差别,不再一一赘述。
参考文献:
[1] 田冬梅. 进口产品采购:各校审批程序不一[N].中国财经报,2010-06-23
[2]佚名.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流程. http://www.cnsb.cn/html/article/5/article_show_5323.html.200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