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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部门集中采购评标、定标实施办法

教育装备采购网 2011-06-19 15:43 围观709次

安徽省教育部门集中采购评标、定标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部门集中采购评标、定标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教育部门集中采购评标、定标工作由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负责组织。

    第三条  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定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工作人员对评标、定标过程的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  采购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或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但影响较大的项目,除设立评标委员会外,应设立评标领导组;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邀请省教育厅监察室派员全程监督评标过程;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予以公正监督,并邀请安徽省财政厅派员监督评标过程。

 

    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领导组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一天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六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

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起草评标报告;

   (五)配合安徽省教委招标中心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  评标领导组成员人数为3-5人单数,特殊情况也可为7人以上单数。

    第九条  评标领导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审查、质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及说明;

   (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四)决定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

   (五)在评标过程如出现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依据有关规定否决评标结果;

   (六)审查质疑处理情况。

 

    三、评标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了解项目概况。评标委员会首先阅读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的发布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以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等有一定的了解。

   (二)投标文件初审。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对于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认定前应就有关情况与投标人核实清楚。

   (三)投标情况详审。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作进一步审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标书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澄清、说明或者 纠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并按照采购需求提出中标候选人数量建议。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评标方法;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十一条  评标应依据下列评标方法:

    省教育部门集中采购主要使用的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应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第十二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四、定  标

    第十三条  只设立评标委员会的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由采购人签字确认。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立评标领导组的采购项目,定标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向评标领导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报告评标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初审情况、详审 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专家意见、打分情况等。

   (二)评标领导组就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质询;

   (三)采购人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评标、定标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工作的规定,认真评审、作出公正的中标裁决。

    第十六条  评标、定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领导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和商谈与评标情况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评标、定标过程的情况都必须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后,业主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人另行就投标报价进行商谈,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九条  省教委招标中心、业主单位、投标人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搞不正之风,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有发生,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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